发布时间:2012-09-19  浏览次数:

2012年秋季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生须知

 

1.笔试时间:2012922 二级上午9001030,三级、四级上午9001100

2.本次考试考点代号32013,考点名称:南京财经大学。

3考生具体考试地点和时间请查阅考生本人的准考证。

4.考生自备2B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直尺等考试用品,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以备检查。凡没有身份证的考生,须提前到各学院办理身份证明(证明要求贴免冠照片,并加盖学院骑缝公章方可有效)。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5仙林校区考场办公室设在仙JC110;福建路校区考场办公室设在福综合楼309。值班电话:84028685(仙),83494806(福)。

6.考试举报电话:84028561 ,考试举报电子邮箱:jwc@njue.edu.cn ,查询网址:http://jwc.njue.edu.cn.

7考生须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考生未签到将视为缺考。

 

 

 

 

江苏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生须知

1、考生必须凭本人的身份证(部队考生可凭军营证、士兵证)、准考证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如身份证遗失、换证等,可暂凭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尚未办领身份证的考生,可暂凭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参加考试。

2、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自觉维护良好的考试纪律。如有违纪行为(包括未遂),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纪考生的处分决定,将由各考点发出书面通报,并抄送考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

3、考生进人考场时,可首先要在本考场考生名单上的规定栏目内签到,并注意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登记。

4、考生在正式开考前,要在答题卡规定的栏目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准考证号、姓名等。凡填写错误或不清,后果由本人负责。如故意乱写、涂改等将按违纪严肃处理。

5、答题卡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写明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将对应数字涂黑,切勿使用钢笔或圆珠笔涂写数字,否则无效。填空题答案要做在答题卡的下半部分,只能使用钢笔或圆珠笔答题,不得使用铅笔,否则答题卡作废卡处理,考生在考前应事先准备好所需的2B铅笔、塑料橡皮、小刀等,以免影响考试。

6、上机考试应在监考老师的指导下完成。不得擅自登录与己无关的考号,不得擅自拷贝或删除与己无关的目录和文件,否则成绩一律作零分,并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7、笔试和上机考试仅其中一项成绩合格的,下次考试凭上次考试成绩单,该项可免考,只报名参加未通过的项目考试。

8、考生如因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需要转地区办理免考,省内转考考生只需出具上次考试成绩单即可报名;外省转入的考生除出具考试成绩单外,还需凭转出省承办机构的转考介绍信才可办理;考生转往外省,需先至考点办理转考申请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及成绩证明,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转考手续。

9、考生成绩合格,凭身份证、准考证领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该证书遗失不补。

10、凡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B)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自考本、专科(段)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获得二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非计算机专业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1、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网址:www.ncre.cn ,可查询考试介绍、考试大纲、模拟题、考试成绩等内容。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场规则

一、笔试考场规则

1、考生开考前30分钟,持准考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军人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钢笔、圆珠笔、2B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磁盘、U盘,以及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和计算器、手提电脑、PDA等辅助工具和其他物品;

3、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右上角;

4、考生拿到答题卡、试卷后,先在指定位置处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并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级别、种类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与监考人员说明情况。

5、在考试铃响前,不准翻看试卷,不得在试卷、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

6、考生笔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45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7、考生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应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8、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用圆珠笔或钢笔书写,信息点的填涂用2B铅笔;

9、试题作答时,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信息点,填空题、论述题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采用网上阅卷的级别,必须采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

10、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本次考试成绩。

11、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12、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违规处理办法》(18号令)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18号第二章第五至十二条)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