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5-31  浏览次数:

南京财经大学教务处

南财教字[2007]11号

 


关于2005级有关专业本科生

在二年级末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根据我校学籍管理中有关“对按专业组招生的学生在组内打通培养,自主选择相应专业;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的优秀学生在二年级末可按一定比例申请转专业”的规定(南财大教字[2005]119号文的第三章第十六条第5款)以及南京财经大学2005年招生章程中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2005级本科生在二年级末申请转专业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一)各专业组内转专业

2005年录取在经济学、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贸易经济、电子商务;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财政学、税务;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管理科学;市场营销、物流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等九个专业组的学生可在专业组内申请转专业,其中申请转入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在二年级必须通过全国非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其他专业组的学生在二年级末原则上可在专业组内自主选择相应专业。

    (二)2005级全校5%的优秀学生转专业

2005级全校各专业学生成绩排名在所在专业前5%的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1.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无处分记录;

2.二年级末在籍学生通过第13学期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的考核,并全部合格(无重修课程);

3.成绩排名办法:第13学期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顺序排名在前5%的学生;

4.能按期完成转入专业学习计划(专业介绍详见《2005级级本科教学一览》)。

二、转专业工作原则

()相关院、系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宣传、指导、审核等工作;

()凡“专转本”学生、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限制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的申请报名、审核、确定工作,原则上在第四学期基本完成。5学期第1周按第14学期必修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行微调;

()对按专业组招生且实行组内打通培养的,在专业组内转专业原则上不受名额限制;

()各院、系可根据专业培养规格要求就数学、外语等方面制订接受5%优秀学生转专业的“转入条件与标准”,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全校5%的优秀学生转专业每人只能申请一个专业。

三、转专业工作的实施程序

()学生方面

1. 专业组内转专业

    本学期第9,根据我校2005年《招生章程》的规定,申请在各专业组内转专业的学生填写《南京财经大学二年级学生专业组内转专业申请表》(可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并交学生所在院、系;

    2. 全校5%的优秀学生转专业

本学期第10周,全校5%的优秀学生拟申请转专业的,填写《南京财经大学二年级5%优秀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交学生所在院、系;

    (二)院、系方面

1.本学期第8周,各院、系将各专业接受全校5%优秀学生转专业的“转入条件与标准”,由主管院长(系主任)签字后(包括电子文档)交教务处,在教务处网站上公布;各院、系接受学生咨询;

各院、系按二年级在籍生第13学期必修课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从高到低顺序排出前5%的优秀学生,公示无异后确定转专业的优秀学生名单;

2.本学期第10, 相关院、系将各专业组内转专业的学生《南京财经大学二年级学生专业组内转专业申请表》进行汇总,填写《南京财经大学2005级学生专业组内转专业审核汇总表》,由主管院长(系主任)签字后(包括电子文档),交教务处教务科(电子邮箱fdb@ilsee.com

3.本学期第11, 各院、系将各专业5%优秀学生的《南京财经大学二年级5%优秀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进行汇总, 由学生所在院、系将申请表、学生13学期成绩单集中后送交接受转专业所属院、系。第11周结束,逾期不再受理;

相关院、系对照转专业的“转入条件与标准”,对各专业5%优秀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南京财经大学20055%优秀学生转专业审核汇总表》由主管院长(系主任)签字后(包括电子文档)交教务处教务科;

4. 本学期第12周,相关院、系按转入学生的情况重新编班,将新编班级学生名单(包括电子文档)由主管院长(系主任)签字后交教务处教务科。

四、其他

其他学生转专业的,按我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五、2005级全校5%的优秀学生转专业后的培养

5%的优秀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及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

 附件:

1.南京财经大学二年级5%优秀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2.南京财经大学二年级学生专业组内转专业申请表

3.南京财经大学2005级5%优秀学生转专业审核汇总表

4.南京财经大学2005级学生专业组内转专业审核汇总表

 

                                      二○○七年四月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