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13  浏览次数:

南京财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南财大教字〔2017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京财经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 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应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新生所在学院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于通知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1周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随同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学校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七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须先到学校财务处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在百分制或五级制的基础上,实行平均学分绩点制(General Point AverageGPA)。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量和质。

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互换关系表

制式

互换关系

五级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绩点制

5.0-4.0

3.9-3.0

2.9-2.0

1.9-1.0

0

学分绩点的计算:

1.以60分学分绩点为1.0100分学分绩点为5.0,从60分到100分每增加1分,递增0.1学分绩点。

2.课程学分绩点:将课程考试成绩按上表转化为绩点数,再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其积则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3.平均学分绩点:将一学期(或一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期(或该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各模块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学生所修各模块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均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单。

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在后续学期重新选修该模块课程,直至修满规定的选修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补考与重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缓考与旷考规定:

1.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的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缓考即失去一次考核机会。缓考的学生须参加补考。

2.旷考。

学生未经批准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并计不及格门次1门。旷考的学生须参加补考。

第十九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南京财经大学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分。违纪或作弊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并计不及格门次1门。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条 体育课考核记分按《南京财经大学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评分结果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转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部)代为查阅;查阅工作由学院(部)分管教学的领导组织实施,查阅结果应及时答复学生。如学生对查阅结果仍有异议,可再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转教务处代为查阅;查阅工作由学校教风督导组具体组织实施。凡经查阅确实有误者,任课教师应予以更正。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申请转专业一般应当按学校转专业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6周及以上者。

(二)因创业需中途停学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次,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休学的学生,须递交附有相关证明的休学申请书,由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应于获准后2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完休学及离校手续。

(三)学生获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四)休学学生助学贷款停发。

(五)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等有关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送教务处会签,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二)获准复学的学生,其所在学院办公室须给学生寄发复学通知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未接到复学通知之前,不得来校复学。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停办,则复学学生编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须按编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章    退学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条 一学期必修课有5门及以上或历年必修课累计9门及以上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进入退学预警期,退学预警期内可以申请降级试读。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降级试读期间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院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配合学校法务部门,对学院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南京财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相关手续办理:

1.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在一周内办妥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患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校修读至少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由教务处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自正式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享受一切学生待遇。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具体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学院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学制规定的修业期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考核合格,修满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南京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成绩优秀,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年的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离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时,未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包括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但又尚未达到退学规定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自结业时起计算2年内,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考核,逾期不予受理。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申请肄业证书的学生填写肄业证书申请表,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到教务处申请制作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重新学习。

第四十三条 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修业期满时未解除处分的,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解除处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变更。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要求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议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按照《南京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南京财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