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教务处
南财大学位字〔2023〕27 号
南京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23 年第二次会议关于印发《南京财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经南京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南京财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财经大学
2023年7月12日
南京财经大学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南财大学位字〔2023〕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基本学制期内,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要求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记过及以上处分已解除。
(二)课程要求
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学业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三)外语要求
外语成绩需达到《南京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条件合格认定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实施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发文。
(四)计算机要求
非计算机类的学生,计算机成绩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不限语种);
2.授予学位为文学(除网络与新媒体、广告学)、法学、艺术学专业的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二级证书(不限语种);适用《南京财经大学部分少数民族学生课程成绩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少数民族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二级证书(不限语种);
3.获得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国家级竞赛获奖证书,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获奖证书。具体赛事认定由教务处另行发文(见附件);
4.四年级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成绩合格。
以上成绩均需为在校内参加考试取得;以上竞赛需以本校名义参赛。
第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基本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六年。基本学制期满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或结业离校后一年内(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返校参加相关课程学习与考核,符合第三条中所有条款且离校期间未有违法行为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离校期间的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需在我校参加,成绩方为有效。
第五条 基本学制期满时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毕业离校或结业离校后一年内(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考取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南京财经大学体育特长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南京财经大学体育特长生学士学位授予补充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南京财经大学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另行发文。
第八条 南京财经大学学生参加辅修专业学习,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南京财经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实施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要求执行。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程序:
1.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本校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填写《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学位申请资格逐个进行审查。审查评议、表决情况及经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复核各学院上报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报学校学位办公室,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先行审阅。如发现问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答。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有关本院学位评定工作的情况汇报,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评议、审核,并就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做出批准决议。
6.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布。
7.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申请有关材料一律归档。
8.教务处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决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交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辅修学士学位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辅修专业必须跨专业类;
2.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3.系统掌握辅修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基本学制内(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除外)达到《南京财经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实施管理办法》培养方案要求。
第十一条 对没有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不得授予其辅修学士学位。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时,未能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且毕业离校或结业离校后不能继续进行辅修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申请程序与主修学士学位申请程序相同,辅修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
第十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以及根据第十四条被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有申诉和异议,申诉和异议情况及内容须以实名和书面形式向学位办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学位证明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细则在《南京财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南财大学位字〔2022〕4号)基础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文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如校内文件与本文件有相悖之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