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13  浏览次数:

南京财经大学国(境)外学生安全管理细则

南财大校字201270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通过选拔,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中外学生交流项目的南京财经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以下简称“项目学生”)。

第二条 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特指南京财经大学及各学院或部门与国(境)外大学及其二级机构合作中,涉及赴对方学校进行长期、短期的进修、学习、实习的合作项目。具体包括: "2+2"(国内两年+国外两年)、"3+1"(国内三年+国外一年)、单学期修学分等模式的学分互认项目、以及国际课程实验班(以下简称“中长期项目”);寒暑期进修、培训、游学项目(以下简称“短期项目”)。

 

第二章    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三条 将针对项目学生开展的出国(境)前安全教育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列入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以项目组织部门为主体、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学校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格局,共同做好涉外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涉外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四条 由项目组织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学生进行出国(境)前的安全培训。内容应涵盖:出入国(境)注意事项、涉外领馆及当地警局电话、紧急情况下领事保护方式等必要信息、指定学生在国(境)外留学期间的国内安全管理联络人,根据具体项目签订相关行前协议(见附件附件2),填写《紧急联络人信息表》(见附件3),督促项目学生落实国(境)外留学期间的相关保险。

第五条 各项目组织部门将项目负责人信息、项目概况、项目学生名单、相关行前协议、《紧急联络人信息表》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安全管理员处报备。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六条 学生参加国(境)外项目期间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应及时去当地警察局和中国领事馆寻求帮助。

第七条 学生参加国(境)外项目期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项目组织部门、项目负责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安全管理员应在知情后及时通告我校有关领导,由校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家长、国(境)外高校、领馆、公安等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附件1、南京财经大学学生参加国(境)外中长期项目协议(略)

附件2、南京财经大学学生参加国(境)外短期项目协议(略)

附件3、紧急联络人信息表(略)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