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5-09  浏览次数:

南京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南财大教字[2005]206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使命感,稳定教学秩序,深化教学改革,明确教学规范,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条 牢固树立以教学为中心的观念,形成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确立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思想。

第三条 爱岗敬业,遵守教学纪律,恪守学术规范,从严治学,刻苦钻研业务,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团结协作,勇于创新。

第四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做好学生的专业指导、学术引导、思想向导,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五条 开课教师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新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系统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受聘教师岗位。

第六条 新教师须经过拟开课程助教环节的严格训练,经院(系、部)教学委员会审议合格,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第七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拟新开课程的意义、目的、要求进行了充分论证,对该学科领域作过较多的研究工作,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发表过有关的论文或者著作,并有较成熟的理论体系;

2)学习或者进修过相同或者相近课程;

3)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准备了规范的教案;

4)经学院(系、部)或者教研室组织试讲,专家和同行教师评议,确认达到开设新课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已开课程未经辅导,或虽经辅导,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

3)对于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

4)已开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两次平均)在65分及以下;

5)对主讲课程内容未能充分了解,教学准备不充分,课堂上经常出现错误。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九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研究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及其在专业培养中的作用,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注意因材施教。

第十条 各门课程都要选用高质量的教材,选用教材要注意:教材体系、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习者具有适用性、启发性和相应的思想性。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资料,并配备练习题和思考题。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教学周历。在上课后两周内,教师将教学周历发给学生班级一份,同时,抄报院(系、部)和教务处各一份,主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若确需对教学内容和进度作较大的变动,应经教研室(系)同意,分管院长(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按教学大纲要求,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并且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三条 教研室(系)要根据课程特点,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交流教学经验。

第十四条 开课伊始,教师除了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实验、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院(系、部)和学校教务处反映。

第十五条 课堂讲授应当按照“抓住知识点、强化系统性、加大训练力度”的原则要求,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证明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要注重启发式教学,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十六条 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要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前提下允许不同意见的发表,特别要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十七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

 

第四章  课外指导

  

第十八条 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方法和习惯。主要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等。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学生辅导答疑。

第二十条 辅导教师应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主讲教师应对辅导教师进行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的指导。每次辅导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均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系)主任应经常检查落实各门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参考书,了解本教研室(系或课程组)教师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的情况。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系)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实验项目、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内容,拟订实验教学大纲和指导书。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准备实验,实验前应认真检查实验仪器、设备及用品。必要时对有些实验进行试做,取得可靠数据,分析实验结果,作出实验报告。

    指导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按照实验规定及程序操作,加强检查。实验进行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及时解答并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实验结束后,教师应仔细审核学生的实验方案和实验数据,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教师应退还学生重做。

第二十四条 实习大纲和实施方案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由教研室(系)拟定。

    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做好实习的总结工作。实习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系)汇报。

第二十五条 社会实践实施方案应根据专业特点拟定。指导教师对学生完成的调查报告、作业或论文要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六条 学年论文应由教研室(系或课程组)根据教学要求,紧紧围绕本学年的课程内容,并兼顾下学年的课程内容拟题。指导教师应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并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七条 院(系、部)应按统一要求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选派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全面指导。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经教研室(系)认真讨论制定。指导教师应按照选题对每个学生明确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提供参考资料目录,检查落实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安排进度计划。指导教师的作用在于启发、引导和释疑,不能包办代替,也不能放任自流,应着力于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应客观、公正。

 

第六章  作业及考核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门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各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必须完成的相应的作业量。

第三十一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保质保量。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加以汇集并及时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同时作专门记载,收入教案。

第三十二条 各门课程应根据考核目标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

第三十三条 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类学习内容。每门课程应命制ABC三套试卷,并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三十四条 考试阅卷应符合流程,阅卷结束,每门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对试卷进行分析,并按班级填写《考试情况分析表》。考试成绩评定要客观、公正。

 

第七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服从院(系、部)及教研室(系)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师有义务承担学校承接或组织的各类国家级、省级、校级考试的主考、监考和其他考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须按调、停课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周历拟定的进度进行教学。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三十八条 外聘教师的聘用须经人事处、教务处批准同意,由院(系、部)办理聘用手续,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外聘教师必须履行聘用岗位职责。

 

第八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三十九条 教师须参加教学工作考核,主要包括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

第四十条 教师考核由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构成,考核结果归档。教师每学期(年)应填写考核登记表和工作量统计表,作为职务晋升、津贴发放和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教学研究成果与科研成果同等对待。

 

第九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师,经学校评定,分别授予有关类别的优秀教学奖。

第四十三条 任现职以来,三次被评为校级优秀教学一等奖或两次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一、二等奖者,优先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凡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按《南京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教学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限期改进教学,逾期考核仍不合格者,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章  业务进修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部分教师到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学习与交流。

第四十八条 学校优先选派优秀教师外出进修,并为优秀教师创造条件。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其它类型的教学可参照适用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