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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南财大教字[2005]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立志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3、英语成绩达到学校划定的全国非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四级(CET-4)考试分数[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须达到学校划定的全国非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六级(CET-6)考试分数;英语专业学生须参加全国英语专业英语等级考试八级(TEM-8)考试,成绩须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

4、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计算机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或三级考试。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

第二条  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的学生。

2、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3、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重修课程在5门以上(含5门),且该5门以上(含5门)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者。

5、在校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行为者。

6、在校学习期间英语成绩未达学校划定分数者。

7、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或三级考试者。

8、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的程序:

l、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各院(系)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本校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填写《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向所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3、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学业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初审评议、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的名单,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

4、各院(系)上报的《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经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先行审阅。如发现问题,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答。

5、学校评定学位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有关本院(系)学位评定工作的情况汇报,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评议、审核,并就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做出决议。

6、学士学位经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由教务处发放证书,其有关材料一律归档。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有关问题。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指函授、夜大学、自学考试、成人脱产班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且符合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规定的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参加江苏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其学位授予参照与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基本一致的标准。由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根据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向教务处择优推荐;教务处将委托相关的院(系)对被推荐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学业情况进行审核,并选择考核3门左右主要课程。成绩合格者,学校在此基础上,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和授予工作。因成人教育学制在当年底毕业的学生,也可推迟到次年进行其学士学位的审核和授予工作。

第五条  其他。

1、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原则上授予学士学位。

2、英语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TEM-8成绩达到学校相应的规定要求,其1-7学期“综合英语”课程考试不及格须重修的,则重修成绩不作学位处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CET-6成绩达到学校相应的规定要求,其1-4学期“大学英语”课程考试不及格须重修的,则重修成绩不作学位处理;其他专业(除英语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CET-4成绩达到学校相应的规定要求,其1-4学期“大学英语”课程考试不及格须重修的,则重修成绩不作学位处理。

3、除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外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者,其“计算机应用基础” 课程考试不及格须重修的,则重修成绩不作学位处理。

4、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在公开出版发行(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学术刊物及学术论文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者,其任1门相关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考试不及格须重修的,则重修成绩不作学位处理。

5、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对取得公认的其他显著成绩者,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可作为个案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经投票表决,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会议2/3以上委员的同意票,可授予学士学位。

6、以上第五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可累计。

第六条  学士学位的补授。

1、因未取得大学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相应的规定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一年内返校参加国家统考。如成绩达到学校相应的规定要求,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2、因未取得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而未获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一年内返校参加江苏省统考。如取得合格证书,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3、因重修课程在5门以上(含5门),且该5门以上(含5门)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而未获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以南京财经大学的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达规定要求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4、往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原则上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的修改与补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校学士学位的管理职能部门是教务处。教务处每年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级学生起实施。

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