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14  浏览次数:

南京财经大学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

南财大学字201531

 

为培养创业创新人才,发掘具有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的当代大学生,促进南京财经大学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训蓬勃发展,优化创业环境、规范创业管理,更好地为大学生创办企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财经大学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创业带动就业,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整合学校、企业、政府的资源,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为导向,以提高创业者素质为核心,以营造创业环境为重点,秉承“自谦、自信、务实、超越”的校园文化理念,最大限度的实现技术、人才与资本的融合,力争建成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或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

第二条  南京财经大学创新创业园是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由校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指导,校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协调、校大学生创业就业指导中心管理,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创新能力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方引导、市场化运作”为原则,为学校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训提供广阔的发展平台。

第三条  创业园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及现代服务业为主体,以提供孵化空间、组织咨询培训为主要内容,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集聚与辐射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创业与就业相结合,搭建集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服务、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典型示范于一体的创业平台。

第四条  准许进入创业园的企业为本校毕业三年内学生和在校大学生为主体创办的企业,分为校内注册企业和社会注册企业。校内注册企业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训需要而组建,仅在校园内登记备案、运行的企业;社会注册企业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设立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创业园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负责创业园建设的指导和推进。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改革发展办公室、校友会秘书处、团委、工商管理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设立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为:研究解决大学生入园过程中的困难,协调入园企业与地方工商、税务、财政、金融、人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拟定创业园的建设和发展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入园企业的创业活动,负责创业园扶助金的管理。

第七条  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下设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专家指导委员会。   

1.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1)园区的日常管理、接待、文秘、档案管理等工作;

2)入园企业经营跟踪管理;

3)组织入驻企业参加省内外各种交流活动;

4)对外宣传、创业园发展规划、入园企业审批、网站建设、专利申请、广告布局;

5)组织各类创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负责有创业意愿的学生与专家的预约、对接工作;

6)协助入园企业做好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财务管理、资源管理、风险控制、市场营销、法律咨询、成果鉴定、申报项目等工作;

7)协助管理校大学生创业扶持基金使用和奖励。

8)执行创业园的其他决定,重大议题提请创业园决策。

2.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教育、财务、风险投资、法律、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其具体职责

1)对学生创业项目可行性进行审议;

2)对学生创业项目、创业活动进行指导;

3)对校大学生创业扶持基金使用奖励提出建议性方案;

4)对学生创业项目的违约、退出等问题进行审议。

 

第三章    申办程序与入园条件

 

第八条  申办程序

1.每年定期(5月和11月)或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申请审批,创业学生提交入园材料。所需材料包括:

1)创业企业申报书(可附发明专利材料);

2)商业计划书(可附专家推荐材料);

3)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校内注册企业填写的校内注册登记表及校内注册执照复印件;

6)社会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2.学院推荐,指派指导教师;

3.校专家指导委员会对申报企业从项目的适应性、可行性、前沿性、学生综合能力、答辩情况等方面综合评定;

4.被专家指导委员会推荐的企业报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批;

5.通过审批的企业签署创业园入园协议;

6.企业搬迁入园。

第九条  入园基本要求。

1.企业具有较成熟的创业项目;

2.企业负责人为在校大学生,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学习成绩优良,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接受学校创业园的管理;

3.发起人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4.企业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5.校内注册企业必须是通过校内审批,在学校创业园登记备案的经济组织;社会注册企业必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章    扶持和考核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入园企业优先考虑:

1.创业项目符合创业园的产业定位,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市场前景看好,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优先入园。

2.创业项目(企业、团队或个人)在校级以上创业比赛中获奖,或有突出学术成就,或系重大的发明创造等可优先入园。

第十一条  原则上大学生创业企业驻园年限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一年。其中,第一年场地租金全免,第二年场地租金视企业经营状况给予减免和优惠,最多不超过应付额的一半。每年对入园企业组织校内外进行评估,满两年的企业,原则上应离开园区独立经营。如遇特殊情况。经企业负责人申请,最多可延长一年时间。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于大学生创业企业运行情况按照季度、学期进行考核评比,对于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在资金、学分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确认。对一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较差或由于自身经营给学校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企业,学校有权给予罚款、警告或劝退的处分,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规定

 

第十三条  校创业园对学生创业企业进行以下管理:

1.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业园批准通知后一周内,应尽快与学校创业园签署正式的入园协议。

2.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创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企业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更动实施内容。

3.创业企业每个月度及年度须填写“创业园进驻企业季度、学期经营报告”。“季度经营报告”于下季度初五个工作日内、“学期经营报告”学期末前统一报学校创业园。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的企业,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1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严格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创业园入驻协议书》执行。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3.严格遵守创业园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企业负责人负责管理企业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企业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等;

4.每月5日前,缴纳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电话费、管理费等费用;

5.入驻企业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企业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6.因企业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学校创业园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企业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7.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入园企业的转让与退出

 

第十五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因企业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学校创业园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企业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并将相关变更材料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六条  社会注册企业(团队、项目)不再需要使用创业园内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校内注册企业因办理了工商登记成为社会注册企业,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再按照社会注册企业入驻程序和要求办理入驻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创业园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园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园:

1.企业运行连续两个学期亏损的;

2.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的;

3.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电话费、管理费等费用的;

4.企业负责人因退学等原因,已经注销学籍者;

5.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6.无故不参加创业园组织的一系列活动者;

7.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园继续进行的。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在收到《退园通知书》后的30日内,需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创业园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

 

第七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创业企业及其相关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创业园投诉。

第二十条  创业园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创业园和入园企业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申请仲裁。

 

第八章    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资助优秀创业项目。校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评估大学生创业项目,每年遴选出3个可行性和预期成功率较高的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资助;其中,遴选出1个科技含量高、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及市场前景好的特别优秀创业项目,每个给予5000元一次性资助。资助资金50%由校大学生创业扶持基金投资、50%由省市相关部门补助。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自主创办的企业,招用南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员工总数30%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向南京市“大创办”申请商业贴息贷款,市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最长期限两年。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运行减免相关税费,创业指导和培训,创业载体建设等相关优惠政策将依据江苏省和南京市相应政策给予帮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南京财经大学创业园内入驻的创业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