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14  浏览次数:

南京财经大学
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财大学字2015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创业教育氛围,弘扬创新创业精神,促进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提高我校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建设和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南京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为确保创业基金规范、安全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基金是鼓励和扶持南京财经大学学生自主创业、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仅作为学生创业所需资金的辅助手段,不作为学生创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创业基金按照“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公开公正、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创业基金来源

1.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拨款;

2.   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3.   第三方投资公司支助参股。

第五条  创业基金5%用于创业园日常管理与运行、创业园入园项目专家评审、创业基金项目专家评审、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园项目培训与辅导等费用,其余全部用于资助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成员由学校分管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基金管委会作为创业基金的领导机构,负责审批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项目立项,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和重大事项处理。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由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学院和部门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创业基金申请,组织协调创业基金项目评审,审查用款项目,跟踪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立项情况。

 

第四章    扶持对象与扶持方式

 

第八条  创业基金面向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开放。

第九条  创业基金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团队成员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学业成绩合格,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2.申请项目具有创新性,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

3.申请团队应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相应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

4.申请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5.申请团队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纪录。

第十条  创业基金对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的扶持方式

1.创业基金以学校专项资助的方式,支持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团队开展创业实践。创业基金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直接资助奖励;第二种是免息贷款。创业基金在其资助企业中不占股权

2.直接资助。针对部分尚处于孵化阶段的项目,根据情况给与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额度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创业方案的科学性。市场前景、新颖性、可行性、团队构成及其它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决定;

3.免息贷款。针对已注册企业(包括协议签订前注册完毕的企业),依据各项目技术成果、市场需求、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等决定支持额度,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在05万元至2万元之间。支持项目周期为两年,签完资助协议后一个月内拨付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剩余50%

4.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直接资助的资金总额占年度创业基金总额的比例不超过30%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办公室受理来自本校学生的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南京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申请表》。说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基金支持的情况;申请书须经各学院审查签章同意申报;

2.商业计划书。主要包括公司(项目)情况介绍,产品与服务,市场分析,管理团队,营销策略,产品制造,财务分析,风险控制,项目实施进度等;

3.申请人身份证及学生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相关材料:

①已经经营一定时间的企业,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②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③未注册企业的个人需提交在校期间学费已缴清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6.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7.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或产品照片)。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创业团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过专家评审,现场答辩,报基金管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免息贷款的创业者,如果有贷款担保人或者财产抵押,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免息贷款支持。担保人须为学校教师、学院或者部门。

第十四条  基金管委会每年组织项目评审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安排临时性审批。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办公室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南京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协议书》,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验收、考核优秀、按时偿还免息贷款的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免息贷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直接资助的创业基金,全部开支在财务处核算。经基金管委会审批后,财务处根据审批情况凭票报销。

第十七条  免息贷款的创业基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负责企业的银行账户。创业者应定期向办公室提供银行对账单,便于对资金用途的监督。

第十八条  办公室对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接受资助的创业团队有义务在资助期内接受学校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审核。

第十九条  基金扶持期满,受资助项目负责人应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递交《南京财经大学创业扶持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验收报告以及相关支撑材料,详细阐述创业基金使用过程以及产生的实效。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出具结题证明,报基金管委会审批,并做好项目验收资料的归档备案。

 

第七章    还款与逾期处理

 

第二十条  基金扶持期满,免息贷款的项目应足额偿还基金投资金额。

第二十一条  因经营不善,免息贷款的项目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基金投资金额的,由办公室审核并向其发出催收通知单,同时报送基金管委会。有担保人的,由担保人偿还所欠基金投资额;无担保人的,资助项目应进行财务清算,并返还创业基金的投资金额或根据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坏账抵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财经大学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财务管理制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