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14  浏览次数:

南京财经大学
“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

南财大校字20155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集中力量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示范共享,根据《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486号)《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543号)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校成立“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团委、科研处、人事处、审计处、国际交流处、图书馆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学院院长、品牌专业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学校“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目标的实现,审核经费预算和决算。

第四条  为加强品牌专业工作的实施,相关学院成立“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品牌专业负责人、院教学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等人员参加,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每个季度向校领导小组提交季度工作进展报告。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项目预算须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专项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收入预算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学校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资金。相关学院应积极争取相关行业、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建经费或其他方式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出预算包括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学生创业创新训练、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所必需的各项支出。

(一)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支出用于培养品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引进专业教师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教师进修费、差旅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引进专业教师安家费;

(二)课程教材资源开发支出用于教材、教案及教学视频等资源的开发与制作及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教材出版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信息化教学所需的系统开发费用;

(三)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支出用于改善本专科生实验实训条件而发生费用,包括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维修维护费、专用设备及专用材料购置费、实验室维修改造费、外单位仪器设备租用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实验室基本建设支出,且在建设期内用于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四)学生创业创新训练支出用于提升本科生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所发生的实验实践、科技创新及竞赛活动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实验材料购置费、租车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外聘人员指导费、学生竞赛奖励;

(五)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支出用于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交流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联合培养本专科生、共建品牌专业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外国专家来华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及工作酬金(补贴);

(六)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支出用于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而开展的教学形式、教学方法改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租车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版面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专业认证费。

第九条  相关学院根据总预算及省财政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合理编制分年预算(表式见附件12),报学校审核,由学校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报备后的收支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因项目建设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学院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校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品牌专业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学院、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品牌专业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支出预算使用专项资金,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开支。

第十三条  相关学院不得以任何名义外拨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品牌专业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内容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出国及国内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品牌专业负责人须于每年120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决算报表(表式见附件3)报学校审查,由学校于每年130日前将其报至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结存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结束后或项目因故终止后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仪器设备、课程教材资源等,应积极予以开放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第五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管理、严格程序。相关学院在校内公开专项资金预决算、预算调整、项目组人员构成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相关学院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相关学院自筹资金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安排的其他渠道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十二月八日

附件:1.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专项资金来源表(略)

2.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省财政专项资金分年预算表(略)

3.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省财政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