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财 经 大 学
南财大教字[2016]103号
南京财经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更好地实现复合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经研究决定,我校在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试行辅修专业教育。为规范辅修专业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
第三条 教务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对学校的辅修专业教育实行统筹管理;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所设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各学院负责宣传、报名工作。
第三条 教务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对学校的辅修专业教育实行统筹管理;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所设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各学院负责宣传、报名工作。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同时辅修另一个专业,并在四年级结束前完成辅修学业。
第五条 辅修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协商确定。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要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学分(课时)和课程设置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计划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必须在每年五月底之前办理申报手续。经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辅修专业总学分为30-32学分。
第五条 辅修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协商确定。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要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学分(课时)和课程设置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计划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必须在每年五月底之前办理申报手续。经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辅修专业总学分为30-32学分。
第四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报名时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在校学生;
2.报名时已修满主修专业第一学年全部课程学分,学有余力。
1.报名时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在校学生;
2.报名时已修满主修专业第一学年全部课程学分,学有余力。
第五章 选学原则与程序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和爱好自愿选择辅修专业,但所选辅修专业的计划课程与其主修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相比照,须至少有3门及以上不同课程。
第十条 学生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完成辅修报名。各学院根据各专业招收人数、报名人数和报名对象的情况,按照报名学生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录取名单由各学院发布,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原则上录取人数超过30人方可开班。
第十二条 学生被辅修专业录取后,不得中途转换辅修专业。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它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教学安排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教育从第三学期开始进行,应在六个学期内完成辅修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辅修专业学生单独编班开课,课程安排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教学主要安排在主修专业的课余时间。
第七章 考核与证书发放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所开设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评定、记载工作依照《南京财经大学考试工作规程》执行,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并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完成试卷批阅与成绩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予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需在辅修课程模块中重修。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课程与学生已获得学分的主修专业课程重复的,可免修该门辅修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并符合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条件,颁发辅修证书。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予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需在辅修课程模块中重修。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课程与学生已获得学分的主修专业课程重复的,可免修该门辅修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并符合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条件,颁发辅修证书。
第八章 收费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收费标准依据《南京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南财大教字[2011]15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逾期做自动放弃辅修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逾期做自动放弃辅修资格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