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单位传达到每一位老师,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由各单位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交给教务处质保科殷老师,联系电话:84028566
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不断强化本科教学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我校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精神,深入实施“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计划”,重点表彰和奖励长期在本科教学一线工作中表现优异、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鼓励教师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潜心本科教学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面向一线。紧密围绕人才培养,围绕本科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重点表彰在本科教学各领域、各环节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教师。
2.强化管理。积极推动教学管理与创新,引导并激励教学单位持续提高本科教学运行与管理、教学基本建设与改革、质量工程建设等各项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管理水平,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学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3.突出示范。充分发挥获奖单位和个人在本科教学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教学改革,不断提升我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总体质量和水平。
三、奖励类别与奖励标准
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奖励主要分为教学成果、教学改革与建设、教书育人、学科竞赛等四个大类,学校按照相应标准对获奖个人或集体进行奖励,具体情况如下:
(一)教学成果类
学校对国家和省级教学成果奖、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等获奖教学成果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成果分别按照特等奖50万/项、一等奖20万元/项、二等奖10万元/项的标准对获奖团队进行奖励。
2.对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成果分别按照特等奖8万元/项、一等奖5万元/项、二等奖3万元/项的标准对获奖团队进行奖励。
3.对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获奖成果分别按照一等奖2万元/项、二等奖1万元/项、三等奖0.5万元/项的标准对获奖团队进行奖励。
(二)教学改革与建设类
学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对获得国家级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等项目,按照10万元/项的标准对项目团队进行奖励;省部级项目,按照3万元/项的标准对项目团队进行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教学改革与改革研究项目、精品教材、规划教材、教师教育优秀课程资源教材等项目,按照3万元/项的标准对项目团队进行奖励;省部级项目,按照1万元/项的标准对项目团队进行奖励。
(三)教书育人类
学校对获得教学名师奖、各类教学竞赛奖励的教师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对获得“教学名师奖”的教师分别按照国家级10万元/人、省级5万元/人、校级2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2.对在学校认定的各类教学竞赛中获奖的教师,按照国家级一等奖2万元/人、二等奖1.5万元/人、三等奖1万元/人;省级一等奖1万元/人、二等奖0.5万元/人、三等奖0.3万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四)学科竞赛类
学校对指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获奖的指导教师团队进行奖励。国家级特等奖5万元/项、一等奖3万元/项、二等奖2万元/项、三等奖1万元/项;省级特等奖1万元/项、一等奖0.8万元/项、二等奖0.6万元/项、三等奖0.3万元/项的标准进行奖励。
四、奖励实施
1.各类本科教学工作奖励经费的发放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本科教学工作奖励经费分别奖励给个人、团队和单位,其中:奖励给个人的奖金直接发给个人,奖励给团队的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负责分配。
3.未在本办法之列的奖励项目,由相关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和奖励方案,并提供支撑材料(获奖证书或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参照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4.同一项目(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5.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若国家或江苏省有关奖励政策进行调整,按国家或江苏省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1.本办法自
2.学校其他有关文件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