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条件合格认定实施办法
南财大教字[2016]18号
为了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给学生营造更好的发展和选择空间,根据《南京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2010]109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英语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外语条件:
(1)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达到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成绩425分(含425分)。
(2)艺术类学生达到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360分(含360分)。
(3)英语专业学生达到高校专业英语八级(TEM-8)考试成绩50分(含50分)。
(4)其他专业学生达到学校划定的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425分(含425分)。
(5)高考语言为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达到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300分(含300分)。
第二条 全日制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参加雅思或托福考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外语条件:
(1)雅思成绩5.5,视同CET-4考试合格;雅思成绩6.0,视同CET-6考试合格。
(2)托福成绩75分,视同CET-4考试合格;托福成绩85分,视同CET-6考试合格。
第三条 全日制小语种(非英语)本科毕业生参加小语种考试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外语条件:
(1)参加全国现已开设的小语种等级考试,并取得等级合格证书,视同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相同等级考试合格。
(2)对于未开设全国性等级考试的小语种,学生可参加相应国家获得国际认可的语言水平考试,获得初级合格证书的可以视同CET-4考试合格,获得中级合格证书的可以视同CET-6考试合格。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条件合格认定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