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教务处
南财教字〔2023〕71号
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
期末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做好本学期期末考试工作,现将期末考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方式
(一)所有课程的考核严格按照《南京财经大学本科考试工作规程》中关于考试方式与命题的规定执行。
(二)选修课程(除外语选修课程外)的考试可在第17周内完成,亦可于最后一次课随堂进行。
(三)需要自行组织考试的必修课程后续与期末考试课程安排(核对版)一并报教务处备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命题要求
(一)命题时,要充分体现考试的目的。试题应覆盖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一是“三基”,即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二是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创新意识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
(二)主观题比重不得低于50%,适度增加综合性、应用性题目。开卷考试的试题答案不得从教材和资料中直接获取,不能出现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等客观题题型。
(三)试题题目的措辞要严谨明确,避免歧义和误解。命题的难易程度要考虑到大多数学生的学习水平,题量、难度适中。
(四)同一门课程由2名及以上老师授课,应由课程组、教研室组织共同命题。
(五)院系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审查职责,确保试卷质量。凡不符合规范,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学校将追究命题人及院系审核人的责任。
(六)选修课程的考试命题可根据选修课课程的特性采取多种方式,如课程论文、案例分析、报告、作品等形式。采取课程论文形式的由任课教师填写《南京财经大学本科课程论文考核审定表》,非课程论文形式的填写《南京财经大学本科课程考查方式审定表》,报学院负责人审批。
(七)格式要求
1.出卷教师必须使用统一的试卷固定格式,模板可从教务处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网址http://jwc.nufe.edu.cn。
2.样卷一律交16K纸打印稿,不收电子稿。特别提醒:试卷课程名称须与教务管理系统课程名称一致,试卷首页校区、专业、年级必须填写完整;试卷固定格式中注明“出卷教师填写/选择”字样的内容,在打印制卷前应予删除。
三、组织管理
(一)试卷印刷管理
1.学院须在11月23日前整理、统计好本院期末考试试卷种类、印刷份数和印刷清单。11月24日印刷厂到各课程归属学院拿取试卷印刷。凡有特殊要求的,须向印刷厂文字说明。第16周印刷厂将印刷好的试卷送至学院,具体接卷时间、地点由学院和印刷厂商议确定。
2.学院须于11月23日前将A、B两卷交教务处考务管理科(请将期末和补考用卷分开装袋并注明)。
(二)试卷保密管理
1.课程归属学院负责做好试卷的清点、保管工作。各学院应严格履行试卷保密义务,杜绝泄题。
2.命题教师应严格遵守试卷保密要求,不得将考题及答案(含有考题的U盘)带进课堂,不得用电子邮件传递考题,杜绝泄题。对试卷泄密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考场安排和监考
1.教务处负责考试安排的制定和发布,确定课程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监考责任学院的安排以及监考任务的调剂,并负责将考试安排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反馈给学生。
2.课程归属学院即监考责任学院,具体负责课程监考并落实每个考场的监考员。
3.监考员安排要求。监考员1必须是监考责任学院教师,监考员2可以安排其他学院教师。考试前,学院须对监考员进行考前培训。
(四)考试过程的组织实施
1.教务处负责组织巡考的安排和执行,协调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2.学院负责具体课程考试的组织实施。如发放试卷、收回试卷等。具体要求按《南京财经大学本科考试工作规程》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考试过程中的违纪问题,由教务处认定,并按照《南京财经大学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五)阅卷及成绩管理
1.学院负责组织教师按照《南京财经大学本科课程考试阅卷规范》的要求阅卷、登分。
2.总评成绩的各项构成比例做如下原则性规定:
(1)实施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占比20-30%,期中成绩占比20%,期末成绩占比50-60%;
(2)未实施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占比30-40%,期末占比60-70%。
(3)同一门课程,总评成绩的各项构成比例保持一致。
(4)“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改革项目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3.试卷整理归档,要求试卷档案盒内存放材料依次为:
(1)《考试情况分析表》
(2)《学生考试成绩报告单》
(3)学生平时成绩记录
(4)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
(5)学生考试原始试卷(含答题卡、机阅成绩单)
4.教务处负责教务管理系统成绩维护。
四、毕业班考试
本学期前12周结束的必修课程考试,原则上安排在第13周进行考试,试卷由课程归属学院汇总,11月9日印刷厂到各学院收卷,具体考试安排由课程归属学院自行制定,报教务处备案并统计好监考教师名单。
五、其它事宜
1.学院负责接受本学院学生缓考申请,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2.学院负责统计监考任务工作量,教务处根据考试安排进行监考工作量核算,并按标准发放监考费。
教务处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