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16  浏览次数:

南京财经大学教务处

南财教字〔201733


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

期末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做好本学期期末考试工作,现将期末考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方式与命题

(一)所有课程的考核严格按照《南京财经大学本科考试工作规程》中关于考试方式与命题的规定执行。

(二)选修课程(除外语选修课程外)的考试在第19周内完成。

(三)需要自行组织考试的必修课程请于1124日前报教务处备案。

(四)命题要求

1.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的目的。试题应覆盖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一是“三基”,即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二是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创新意识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

2.主观题比重不得低于50%,适度增加综合性.应用性题目。开卷考试的试题答案不得从教材和资料中直接获取,不能出现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等客观题题型。

3.试题题目的措辞要严谨明确,避免歧义和误解。

4.命题的难易程度要考虑到大多数学生的学习水平,题量.难度适中。

5.杜绝个人单独命题。

6.院系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审查职责,确保试卷质量。凡不符合规范,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学校将追究命题人及院系审核人的责任。

7.命题教师应严格遵守试卷保密要求,不得将考题及答案(含有考题的U盘)带进课堂,不得用电子邮件传递考题,杜绝泄题。对试卷泄密者,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8.选修课程的考试命题可根据选修课课程的特性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如课堂模拟.项目参与.社会实践.审美创造.艺术创作等个性化的形式。由任课教师拿出考试方案,报学院负责人审批,教务处备案。

9.建议提高平时成绩在选修课程考试总评成绩中的比例,加强平时学习的考核力度,以达到督促学生学习的目的。

10.格式要求

出卷教师必须使用统一的试卷固定格式,模板可从教务处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网址http://jwc.njue.edu.cn

样卷一律交16K纸打印稿,不收软盘。特别提醒试卷固定格式中注明“出卷教师填写/选择”字样的内容,在打印制卷前应予删除。

二.组织管理

(一)试卷印刷与管理

1.学院须在1214日前整理.统计好本院期末考试试卷种类.印刷份数和印刷清单,1215日印刷厂到各课程归属学院拿取试卷印刷。凡有特殊要求的,须向印刷厂文字说明。

补考试卷须于1214日前交教务处考务管理科。

2.第19周印刷厂将印刷好的试卷送至学院,具体接卷时间.地点由学院和印刷厂商议确定。试卷清点.保管由课程归属学院负责。

3.学院应加强试卷保管工作,防止泄题。

(二)考场安排和监考

1.教务处负责考试安排的制定和发布,确定课程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监考责任学院的安排以及监考任务的调剂,并负责将考试安排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反馈给学生。

2.课程归属学院即监考责任学院,具体负责课程监考并落实每个考场的监考员。

3.监考员安排要求。监考员1必须是监考责任学院教师,监考员2可以安排其他学院教师或研究生。考试前,学院须对监考员进行考前培训。

(三)考试过程的组织实施

1.教务处负责组织巡考的安排和执行,协调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2.学院负责具体课程考试的组织实施。如发放试卷.收回试卷等。具体要求按《南京财经大学本科考试工作规程》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考试过程中的违纪问题,由教务处认定,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阅卷及成绩管理

1.学院负责组织教师按照《南京财经大学本科课程考试阅卷规范》的要求阅卷.登分。

2.总评成绩的各项构成比例做如下原则性规定:

1)实施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占比20-30%,期中成绩占比20%,期末成绩占比50-60%

2)未实施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占比30-40%,期末占比60-70%

3)同一门课程,总评成绩的各项构成比例保持一致。

4)“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改革项目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3.试卷整理归档,要求试卷档案盒内存放材料依次为:

1)《考试情况分析表》

2)《学生考试成绩报告单》

3)学生平时成绩记录

4)学生考试原始试卷(含答题卡.机阅成绩单)

5)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4.教务处负责教务管理系统成绩维护。

三.毕业班考试

本学期前12周结束的必修课程考试,原则上安排在第13周进行考试,试卷由课程归属的学院汇总,119日印刷厂到各学院收卷,具体考试安排由课程归属学院自行制定,报教务处备案并统计好监考教师名单。

四.其它事宜

1本学期前12周结束的选修课程考试,考核可于最后一次课随堂进行。

2.学院负责接受本学院学生缓考申请,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3.学院负责统计监考任务工作量,教务处根据考试安排进行监考工作量核算,并按标准发放监考费。

4.红山学院期末考试工作见红山学院教务处相关通知。

5.承担红山学院教学任务的教师须承担红山学院的监考任务,完成相应的监考工作。红山学院的监考费用由红山学院发放。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