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秋季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生须知
1.考试时间:2014年9月20-21日 (考试时段有课程冲突的考生请向任课教师履行请假手续),本次考试全部采用无纸化形式上机操作完成,一级考试90分钟,二级考试120分钟,考试系统环境为win7+office2010,二级VFP、VB、C的软件为英文版本,请考生提前熟悉。
2.本次考试考点代号320013,考点名称:南京财经大学。
3.考生具体考试地点和时间请查阅考生本人的准考证,提醒各位考生注意阅读准考证背面的考生守则及注意事项。
4.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以备检查。凡没有身份证的考生,须提前到各学院办理身份证明(证明要求贴免冠照片,并加盖学院骑缝公章方可有效)。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考生请提前30分钟候场并请保持安静,上机考试正式开始后,迟到的考生将不能进入考场。
5.考试举报电话:84028561 ,考试举报电子邮箱:jwc@njue.edu.cn ,查询网址:http://jwc.njue.edu.cn.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场规则
1、考生考前30分钟到候考室等候,由工作人员核验考生准考证、身份证。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军人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钢笔、圆珠笔、2B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磁盘、U盘,以及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和计算器、手提电脑、PDA等辅助工具和其他物品;
3、考试入场前,抽签决定座位号(机器号)。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上;
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5、考生在计算机上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并核验屏幕上显示的姓名、身份证号,如与不符,应立刻举手,与监考人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
6、在自己核验无误后,进行正式考试计时。
7、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死机或系统错误等,应立刻停止操作,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
8、考生答题结束后,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并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在休息室等候,待监考人员通知后,方可离开;
9、上机考试时间由系统自动控制,时间到将对系统进行锁定,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按监考人员要求在休息室等候,待监考人员通知后,方可离开考场;
10、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本次考试成绩;
11、考生考试时,禁止抄录有关试题信息;
12、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13、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处理。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