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监考工作相关纪律的通知
各学院(部):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明确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严肃考场纪律,现重申监考工作相关规定如下:
一、教师参与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必须承担的义务,应无条件服从学校的安排。
二、主考教师由任课教师担任。考试过程中,主考教师要坚守工作岗位,及时配合监考人员处理考试中发现的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并于考试结束后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名。
三、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一般不得变动。无特殊情况不得请人代为监考;若因公务不得不作调整,应在考试前3天向监考人所属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监考人所属学院要及时更换监考人员,并报教务处备案(监考教师调换只能在职教师中进行)。若未办理手续而监考缺岗或私自换人,视为教学事故。
四、监考职责:
1.排名在前的监考教师提前40分钟到各校区教务处领取试卷,排名在后的监考教师整理考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考试前15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考场,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学生将书包、书籍、讲义、笔记、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
3.考试前5分钟,启封并发放试卷、答题纸(卡)和草稿纸。
4.考试正式开始后,逐个核查考生的学生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明,人证不符、证件不齐或非应试考生,不允许参加考试,令其退出考场,事后及时报送有关学院和教务处处理。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进入考场。
5.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多巡视考场,尽量将考生作弊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终止其考试,没收其作弊物证与试卷,责令其离开考场。
6.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监考过程中,不擅离职守,不姑息学生违纪、作弊,不在考场内吸烟、聊天,不得长时间坐在座位上,不阅读书报,不使用手机等。否则,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7.交卷时间到,应及时收卷、清点,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对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信息及主要情节作明确的认定和记录,经签名后第一时间送交教务处。
从即日起,凡不能按要求履行监考任务的监考教师,教务处将在当日《考试动态》中予以通报。
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