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南财大教字[2010] 1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学业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3.英语成绩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一般专业学生达到学校划定的全国非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四级(CET-4 425,雅思 5.5,托福 70)考试分数;
(2)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达到学校划定的全国非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六级(CET-6 425,雅思 6,托福85)考试分数;
(3)艺术设计、动画等专业学生达到全国非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四级(CET-4)考试成绩360分以上(含360分);
(4)英语专业学生达到全国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八级(TEM-8)考试成绩50分以上(含50分)。
4.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计算机成绩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三级证书(不限语种);
(2)获得全国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不限语种);
(3)新闻、英语、法语、艺术设计、动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法学、社会工作等专业学生获得江苏省或全国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不限语种);
(4)获得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本专业国家级竞赛三等(及以上)获奖证书,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获奖证书;
(5)四年级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并获合格证书。
第二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补授。
1.在校学习期间英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分数者,可在毕业一年内返校参加国家统考。成绩达到学校要求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2.在校学习期间未获得学校规定的江苏省、全国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合格证书者,可在毕业一年内返校参加江苏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取得合格证书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3.本科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4.除上述情况外,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南京财经大学体育特长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南京财经大学体育特长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南京财经大学学生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参照《南京财经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有关问题。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指函授、夜大学、自学考试、成人脱产班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符合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规定的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参加江苏省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其学位授予参照与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基本一致的标准。由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根据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向教务处择优推荐;教务处将委托相关学院对被推荐者所学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学业情况进行审核,并选择考核3门左右主要课程。成绩合格者,学校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和授予工作。因成人教育学制在当年底毕业的学生,可推迟到次年进行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工作。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程序:
1.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本校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填写《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学业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初审评议、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的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教务处。
4.各学院上报的《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经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先行审阅。如发现问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答。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有关本院学位评定工作的情况汇报,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评议、审核,并就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做出决议。
6.学士学位经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材料一律归档。
第八条 学校学士学位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教务处。教务处每年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南财大教字[2008] 134号文修订,自2010年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0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