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南财大校字〔2015〕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循办学规律,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术发展,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努力把南京财经大学建设成为高水平财经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南京财经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评定、咨询与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审议和评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遵循办学规律,倡导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 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南京财经大学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应有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下列事项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晋升及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要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咨询、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设特邀委员。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规则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以及按照学科门类或学科大类设立的分学术委员会。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院(部)学术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各自制定的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本科教学委员会审议专业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审议拟申报的重大教学成果,审议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等;
授权学位委员会审议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各类研究生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等。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可挂靠相关职能处室,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席位数按不低于15人又不超过全校学术人员数量的3%的奇数设置,各基层学术单位的席位根据其拥有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学科专业分布情况按比例分配,每个基层学术单位至少有1个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能够正常履行职责,能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有教授职称,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放宽至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职称;
(五)学术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十三条 按照学术委员任职条件和分配的名额,由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特邀委员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建议名单,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1-3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术委员中提名,并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和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参照校学术委员会职责,承担相应学术职责。专门委员会和院(部)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根据教授数量及学科专业情况设定,一般可为5-15人(单数),其中:每个学科专业至少应有1位委员,担任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2。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1名。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均由未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担任。
第十六条 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
(一)院长(部主任)主持,在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中通过无记名测评等方式酝酿产生委员候选人人选;
(二)全体教师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三)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应经过酝酿协商,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提名,经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表决产生。院学术委员会设学术委员会秘书1人。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由校长办公会审核,校长聘任。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如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九条 因委员工作变动等原因,校学术委员会需要增补或调整委员,参照本章程规定的结构和程序,提出候选人员名单,经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院(部)学术委员会需要增补或调整委员,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确定,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讨论中委员发表的涉及个人、团体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按规定需要公示的,应当予以公示。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规则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原有章程、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实施。章程的修改也须经过同样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