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南财大教字〔2015〕188号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树立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和全员育人思想,明确学校职能部门、学院(部)、系(教研室)在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基本职责,实现本科教学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教学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学校教职员工和各级管理干部要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更多的精力、更大的财力不断加强教学工作,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教学管理包括教学组织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考务管理和质量测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教学与实习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文件与教学档案以及教学工作的检查与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部)、系(教研室)三级教学管理体制:
1.学校校长为教育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具体负责全校教学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本科教学工作的各项决定和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科教学的发展规划和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与建设专项计划,下达教学任务,调配教学资源,维护教学秩序,监控教学质量,为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提供服务。
2.学院(部)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本科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完成本科人才培养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学院院长是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院长(副院长)具体负责日常本科教学管理工作。
3.系(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系(教研室)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负责青年教师培养,组织教师进行专业、课程及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教学委员会,负责学校本科教学重大事宜的咨询、审议与决策,学院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学院教学委员会,以学院为单位行使职能,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六条 制定院(部)教师教学队伍建设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重视教学队伍学术水平的提高和知识的更新,不断优化教学队伍结构,逐步培养一批学术造诣深、教学水平高的教学骨干队伍。
第七条 对公共基础课程、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应明确课程的负责人,建立相对稳定的教学队伍;对一般课程的主讲教师也要明确A、B角,并建立课程小组,避免“单打一”设课的情况;保证高级职称教师在基础课和主干课中的授课率,努力提高教学队伍中具有科研或技术开发能力的教师的比例。
第八条 在加强对青年教师全面培养的总体规划下建立、健全对青年教师教学工作的传、帮、带制度。挑选思想素质好、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担任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并对青年教师的教学辅助工作、进修计划及开课前的试讲严格要求,热忱指导,认真检查。
第九条 支持、扶植在教学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教师,并做好宣传、表彰工作。努力发现和培养在省内,甚至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
第十条 加强对教师教学工作的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或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及时教育和处理;对长期教学效果不好,又无明显改进的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建立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制度,完善教师教学工作档案。
第四章 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培养人才,进行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主要依据。培养计划管理包括培养计划的制定、调整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培养计划每四年制定一次,制定的程序是:先由教务处提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经校教学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再由各学院提出方案,经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已经批准执行的本科培养方案,一般不得随意更动,如确需调整,应由学院提出调整意见,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经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批准生效后的本科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学院(部)负责组织执行。教务处每学期向课程归属学院(部)下达课程教学任务书;学院(部)负责落实教学任务,确定主讲教师,合理安排各门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务处汇总、整理教学任务书后,组织排课,形成课程教学安排表。
第五章 教学运行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由开课学院(部)负责。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安排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对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进行审核、培训、试讲。
2.组织教师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写课程教学周历。
3.组织教师研究教学方法,交流教学经验,开展教学观摩和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
1.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组织实验室主任或专业负责人落实实验教学任务。确需变更、新增实验项目的,须由实验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变更。
2.学校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对学生开放,并认真落实开放性实验教学任务,指定专门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加强开放性实验教学过程管理,保证开放性实验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 实习环节的组织管理
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由各学院组织各专业学生开展实习,并对实习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组织管理
学院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前期动员和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工作,合理安排指导教师,及时了解毕业论文(设计)进展,组织、安排教师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阅、答辩及成绩评定工作,做好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学生调整专业的组织管理
学校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展学生调整专业工作,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专业调整申请,学院汇总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向接收学院下发学生申请;接收学院组织遴选并确定拟录取名单,学校审核后公布准予调整专业学生名单。
第六章 考务管理和质量测评
第二十条 每学期末留有2周集中考试。各类必修课均在集中考试期间考试,各类选修课均应在学期停课前完成考试。
第二十一条 加强课程(包括实践课)考核方式的研究,加强能力考核,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式改革。教师采用的考核方式及考核内容应当事先经系(教研室)主任及学院(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应认真检查本院(部)课程考核工作的命题、评分的质量,特别对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的考核要严格把关,确保考试工作的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 要认真组织考试监考工作。所有考场必须有2人及2人以上教师监考。监考教师发卷前应对学生进行简要的考场纪律教育。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必须严于职守,不得随意外出或做其他事情,发现作弊要立即处理,并通报学生所在院(部)和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阅卷教师应在5日内将将成绩录入系统。并将试卷、试卷分析、学生成绩报告单等教学文件送交课程所属院(部)教务办公室。
第七章 专业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教材建设与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建设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每五年制定一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的研讨、制定与实施工作。学院负责本单位专业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增设新专业或调整专业设置必须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调研和各项筹建工作。专业设置和调整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教学委员会制定的专业规范定期开展专业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专业建设、专业调整、确定招生指标、经费核拨、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新专业按照学士学位授权审核标准组织评估。
第八章 课程建设
第二十九条 每个专业都应当有一套结构合理、不断优化的课程体系,并使之适应本专业培养目标,达到“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课程之间衔接合理、课程设置优化、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课内教学与课外指导相结合、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要求。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并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更新、变革和发展。
第三十条 每个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程应是高质量的,均配有教学和学术水平高的课程负责人,有比较完善的教学(实验)条件,并力争在国内或省内同学科中领先并具有特色。
第三十一条 学院(部)应有代表本学院(部)先进水平的重点课程,并努力帮助这些课程制定建设规划,落实有关措施,尽力加以扶持,建设高水准课程。
学院(部)对本部门质量较差的课程应进行调查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第三十二条 分批确定院(部)级重点建设的课程并向学校推荐校级重点建设课程,对校、院(部)重点建设课程应给予必要的资助和指导,并定期检查验收课程建设质量。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课程质量检查制度,在课程普遍自检的基础上,由学院(部)教学委员会进行抽查,并开展课程建设经验的交流。
第九章 教材建设
第三十四条 制定教材建设五年规划和近期教材建设选题计划,对学院(部)重点建设的教材可采取招标或约稿方式组织编写班子,选好主编,并重视在教材编写工作中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
第三十五条 积极稳妥地向校教学委员会推荐质量较高且具有特色的专业课教材,以及能开拓学生视野、丰富学生知识、培养学生能力的选修课教材供学校立项择优出版。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列入选题的全国或全省统编教材及院(部)重点建设的教材编写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教材编写的执行情况,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教材的质量和完成的时间。
第三十七条 建立选用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对选用的教材进行跟踪评价,并及时更换反馈较差的教材。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自编讲义的审定工作,未经审定的自编讲义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九条 教学实验室必须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教学、管理等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基本实验设备状态完好,使用效率高,有完整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学院(部)要建立定期检查、汇报制度。
第四十条 学院(部)应制定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的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有专人负责与校外实习单位的联系,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要把实习基地作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了解社会、了解国情的课堂,要认真研究课程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与社会实践课程的改革,明确教学基本要求,建立严格的检查、考核制度。
第十一章 学风建设
第四十一条 学院行政领导及学院教学委员会应定期(每学期不少于两次)研究和交流本学院学生的思想和学习情况;建立院领导与学生的联系渠道,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对学生反映的教学和学风方面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第四十二条 要严格执行《南京财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对各类违纪行为要及时处理,要组织学生、辅导员、任课教师认真学习和贯彻《南京财经大学学生手册》和《南京财经大学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教学文件与教学档案建设
第四十三条 教学档案是教育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字资料,它是教学过程及其质量的客观记录。教学档案管理作为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并作为考核教学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教学档案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期档案等。
第四十四条 学院(部)应有专人对教学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按规定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
第十三章 教学工作的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应建立常规检查制度,主要包括:
l.听课制度;
2.期中教学检查(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等);
3.课程考核质量检查;
4.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考核工作;
5.学生、教师教学信息反馈分析;
6.教材使用质量的信息反馈分析;
7.毕业论文(设计)及实习质量的检查;
8.其他常规检查项目。
第四十六条 学院(部)应逐步完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主要包括:
1.课程建设质量评估及验收;
2.教材质量的评估、评优和推荐出版;
3.教学改革成果的评估;
4.教研室(系)教学管理工作的评估;
5.学院(部)教师激励及淘汰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根据《南京财经大学院(部)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条例》南财大教字〔2005〕第210号修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