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13  浏览次数:

南京财经大学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

南财大教字2013220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选编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正确制定并及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加强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

 

1.体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原则
  课程教学大纲须符合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在把握本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及作用的前提下,设计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各教学环节安排等内容;课程整体结构设计须着眼于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升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而不仅是追求本课程自身的系统性与完整性,更不要局限于某一本教材的框架结构。
    2.科学性、思想性、实践性以及革新性原则
  课程教学大纲须符合时代要求,追求课程内容的更新与拓宽,在课程的教学环节安排上有所创新,力求在课程教学中贯穿“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思想,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及创造能力。要确定课程的实践性教学内容及教学手段,培养学生实践能力。课程教学大纲须根据相关学科领域的知识拓展及更新情况、教育教学思想理念的改革及更新情况加以修订或更新。
    3.注重学生实际,贯彻“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
  通识教育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教学内容须以必需、够用为度,要突出重点。专业选修课要加强应用技术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内容的选择上,要把握本学科的知识体系及特点,注意与相关课程的联系和分工,避免课程的重复和遗漏。
    4.写作规范、文字清楚、术语准确的原则
  课程教学大纲须做到文字严谨,意义明确扼要,名词术语规范,避免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术语或定义;电子文档要按中文格式撰写,标题、序号、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须规范使用。

 

二、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课程代码;

2.英文名称;

3.课程性质;

4前置课程;

5.后置课程;

6.学    分;

7.课时(含实践课时);

8.课程负责人;

9.主讲教师;

10.考核方式;

11.成绩构成;

12.使用教材。

(二)课程教学大纲的主体

1.课程概述。要说明本课程在学科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课程的基本内容以及课程的任务等。

2.教学目的。以本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及作用为基础,说明学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在思想、知识和能力培养等方面应达到的目标。

3.教学方法。

4.各章教学要求及教学要点。课程教学大纲要明确各章的课时分配、教学要求、教学内容及教学要点。对于课程安排的其它教学环节如实验、作业、课外实践教学等,要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说明各环节的基本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目的。

5.思考题。

6.参考书目。课程教学大纲要列出使用的主要教材、参考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名录。要选用获国家规划教材、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精品教材、国外原版教材以及有特色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包括教学指导书、案例集、习题集等,要做到齐全完备。需要学生上网查阅的内容,要列出网址。

 

三、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

 

(一)制定(或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

1.教务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征求意见,提出制定(或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及相关要求,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下发至各院(部)。

2.各院(部)组织各系(教研室)编写教学大纲,各系(教研室)安排教学经验丰富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编写教学大纲初稿,由教研室(系)集体讨论。各院(部)要根据部门实际情况指定专人对教学大纲进行审定。各系(教研室)讨论修改之后的教学大纲须明晰执笔人和审定人,再报院(部)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以后方可定稿,并报教务处备案。

3.教务处将各院(部)上报的教学大纲提交校教学委员会审议,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予以执行。

(二)教学大纲的调整

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结构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但各院(部)依据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基于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以及学科的发展变化情况,也可对课程教学大纲进行调整。教学大纲的调整要由开课的系(教研室)在下一轮授课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进行。调整内容要向专业负责人和院(部)报告,院(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提交教学委员会审议,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予以执行。

(三)教学大纲的保存

课程教学大纲属于学校基本教学文件。经批准执行的课程教学大纲由各院(部)及所属系(教研室)保存。
    (四)其它问题的若干规定

1.名称相同但课程类别或授课对象不同的课程,学分数和课时数也可能不同,要分别编写教学大纲。
    2开课程必须提前一学期制定出本课程教学大纲,经各院(部)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提交教学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开课,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不允许开课。

3.教学单位要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包括教材选编、教学周历制作、教案和讲稿编写、考试命题等)。

4.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精选教学内容,采用先进灵活的教学方法,组织好教学的各个环节。要发扬学术民主,鼓励教师创造性地进行教学,提倡任课教师在完成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评述各学派的学术观点,讲授自己的学术观点。

 

四、本办法根据南财大教字〔2005204号文件修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