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
本科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南财大教字〔2021〕88号
一、分流范围
专业分流在我校实施学院内大类招生的所含专业之间进行,包括经济学院(经济学、经济统计学)、金融学院(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学、投资学)、财政与税务学院(财政学、税收学)、会计学院(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新闻学院(新闻学、网络与新媒体)。会计学(ACCA)实验班、会计学(国际课程)实验班不参加专业分流。
二、分流原则
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坚持以生为本、志愿优先、择优选拔,兼顾专业布局优化调整、生师比合理配置的原则。
三、分流时间
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由学生本人提出预申请,第二学期结束后完成,二年级起转入分流的专业学习。
四、分流依据
(一)分流专业接纳人数
各分流专业综合考虑学生兴趣、社会需求、教师资源、专业办学水平、学生就业等因素确定各分流专业接纳人数。分流后每个专业学生数原则上需要达到学校规定的30人的最低要求,未达到30人最低要求的专业列入当年校内预警专业。
(二)学生志愿
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学习情况和专业计划接纳人数确定自己的分流去向,提交分流志愿。
(三)专业分流成绩
专业分流根据志愿按照专业分流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分流成绩指第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绩点分)成绩。第一学年的绩点分成绩以第一学年修读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等必修课程作为计算范围。
五、分流流程
(一)实施细则制订和发布
各学院参照前述内容制定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转专业与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专业分流接纳人数限额、分流实施时间、分流成绩考核具体方案。实施细则需在制定本年度招生计划的同时制定,并报学校“转专业与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实施细则应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并在新生入学教育时向相关学生宣布解释
(二)学院动员
分流工作启动之后,学院应通过专业分流动员会、学科介绍会、政策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向学生进行专业介绍,并接受学生的咨询,使学生全面了解专业特色、师资力量、各专业拟接纳人数、教学条件、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等情况,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
(三)学生申请
分流工作启动后,学生自主填报分流专业志愿。专业志愿填报需覆盖专业大类招生所含所有专业,如有放弃视同服从专业调剂。
(四)录取
1.各专业在接纳学生时坚持志愿优先原则,当第一志愿报名人数超过预计专业接纳人数上限时,按照绩点分从高到低依次接收;当第一志愿人数不足专业计划接纳人数时全员录取,不足部分从第一志愿填报其它专业未能分流、第二志愿填报该专业的学生中,按照绩点分由高到低确定。若第二志愿人数仍不能满足专业计划接纳人数时,则从第一、第二志愿填报其它专业未被分流、第三志愿填报该专业的学生中,按照绩点分由高到低确定。以此类推。如专业分流成绩出现相同且影响分流时,原则上参考专业课程学分加权平均成绩(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从高到低选择。
2.各学院综合考虑学生志愿、绩点分、分流专业计划接纳人数等因素,初步确定分流名单,经学院“转专业与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流名单需在院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3.分流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院长、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报学校“转专业与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学校正式发文。
六、专业分流与转专业
(一)大类招生的学生专业分流后不再参与本专业大类招生所含专业之间的转专业工作,即不再实行院内转专业。
(二)大类招生的所有专业的学生均可按规定参与一年级末的转专业,但专业选择限定在本专业大类招生所含专业之外的专业,即按照大类招生的学生专业分流后仅实行跨院转专业。
(三)大类招生学生实行跨院转专业时,专业排名和学分绩点均以大类(学院)作为基础进行计算,按照转专业管理办法中的跨院转专业条件,通过相关程序,录取后直接转到具体专业学习。
(三)非大类招生的学生不参与专业分流,按规定可参与转专业,按照转专业管理办法,通过相关程序,录取后直接转到具体专业学习。
七、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转专业与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主要负责同志为组员。各学院成立“转专业与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各系主任、专业负责人等为成员。
八、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财经大学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