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条件合格认定实施办法
南财大教字〔2024〕140号
为了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给学生营造更好的发展和选择空间,根据《南京财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外语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外语条件:
(一)一般非外语专业学生达到学校划定的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425分。
(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达到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成绩425。
(三)艺术类学生达到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360分。
(四)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学生达到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成绩60分,或全国商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BEM-4)成绩60分,或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TEM-8)成绩50分,或全国商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TBEM-8)成绩50分;
法语专业学生达到全国高校法语专业四级考试(TFS-4)成绩合格线,或全国高校法语专业八级考试(TFS-8)成绩合格线减10分。
(五)适用《南京财经大学部分少数民族学生课程成绩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少数民族学生达到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300分。
第二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参加雅思(IELTS)、托福(TOEFL)、剑桥商务英语(BEC)、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或其他国际语言考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外语条件:
(一)雅思成绩5.5及以上,视同CET-4考试合格;雅思成绩6.0及以上,视同CET-6考试合格;雅思成绩6.5及以上,视同达到第一条第(四)项中的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学位授予外语条件。
(二)托福成绩75分及以上,视同CET-4考试合格;托福成绩85及以上分,视同CET-6考试合格;托福成绩95分及以上,视同达到第一条第(四)项中的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学位授予外语条件。
(三)剑桥商务英语(BEC)通过初级笔试,视同CET-4考试合格;剑桥商务英语(BEC)通过中级笔试,视同CET-6考试合格。
(四)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成绩60分及以上,视同CET-4考试合格;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四级成绩60分及以上,视同CET-6考试合格;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五级成绩60分及以上,视同达到第一条第(四)项中的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学位授予外语条件。
(五)法语专业学生国际法语考试TCF、TEF、DELF达到B2水平及以上,视同达到第一条第(四)项中的法语专业学位授予外语条件。
第三条 全日制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小语种考试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现已开设的小语种等级考试,并取得等级合格证书,经教务处认定,可视同非外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相同等级考试合格。
(二)对于未开设全国性等级考试的小语种,学生可参加相应国家获得国际认可的语言水平考试,获得初级合格证书的可以视同CET-4考试合格,获得中级合格证书的可以视同CET-6考试合格。
第四条 本办法在《南京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条件合格认定实施办法》(2022年1月8日)基础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文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如校内文件与本文件有相悖之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