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退学试读实施细则
南财大教字〔2007〕157号
根据我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一学期必修课程有5门及5门以上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或必修课程累计有9门及9门以上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应在新学期开学补考后办理退学手续。这一原则仍维持不变。为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给单纯因学习成绩原因而退学的学生以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的机会,可以允许这部分学生申请跟班试读。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历年必修课累计不及格门次的认定方法是:历年必修课累计不及格总门次减去第一次补考及格的课程门次。
第二条 在接到退学通知一周内,凡自愿跟班试读者,由学生及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取得试读资格。
学生退学通知书、试读申请和批复材料等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及时收存并妥善保管。
第三条 试读需交付学费,学费标准按照生源性质相同的在籍学生。
第四条 退学学生一次获得试读资格的有效期为一年,同一人最多可获得两次试读资格,逾期则试读资格自动取消,由试读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其办理离校手续,监督其离校。
第五条 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如违反校规校纪,试读资格随即取消,并由其所在学院通知其办理离校手续,监督其离校,已缴纳的试读费用原则不退。
第六条 试读学生一律转入同专业下一年级跟班学习。
第七条 退学试读学生的试读申请书必须对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作出承诺,否则不受理其试读申请。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依据南财大教字〔2004〕47号文修订,自2007级试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