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财 经 大 学
南财大教字[2015]114号
南京财经大学赴境内高校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境内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管理,确保校际联合培养人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校际或校际联盟协议,经学校选拔赴境内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交流学习是指赴境内其他高校、为期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性交流学习。
二、 选派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我校相关专业二、三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前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且无不及格科目、无违纪行为,可根据交流计划提出申请。跨学科转专业学生于转专业当学年不得参与交流计划。
第四条 教务处每学期发布选派交流生的具体计划和各接收高校的具体要求;学生向所在学院(学科内转专业学生向新转入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择优向学校推荐;接收双方教务处审核确定交流生名单并予以公布。
三、课程管理
第五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尽可能修读与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应的课程。在交流学习前,须充分了解对方学校相应专业交流学期或学年的课程设置,并在开学一周内与我校所在专业系主任商定预修学课程。
第六条 对于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必修课程,若在交流学校无法修学,须在交流学习结束后回校补修。
第七条 交流生原则上应修读与我校同专业同年级学生等量或超量学分的课程。
第八条 学生应修的实践教学环节、职业发展教育选修课各课程学分,需在我校获得。
四、学分要求
第九条 必修课、外语选修课、职业发展教育选修课、体育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学分要求按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条 选修课学分要求。交流生按照我校专业教学计划,需修满专业限定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总学分不少于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学分、学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以转换为我校上述三种类型课程,获取相应学分;外语选修课总学分不少于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
五、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第十一条 交流生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和学分认定申请,并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基本原则如下:
1.一门课程只能认定为我校相应的一门课程。
2.不能与我校课程对应认定的课程,根据课程名称、课程内容、课时等情况,可转换成我校通识教育选修课。
3.学生在交流学校取得的课程学分不得转换成我校辅修专业的课程学分。
4 .在我校已经修过的课程,在交流学校重复修学的,不予转换。
5.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须一次性完成办理。
六、成绩记载转换方法
第十二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原则上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17学时计1学分。
第十三条 成绩转换
对方为百分制计分时,直接按照对方成绩转换为本校成绩;
对方为A、B、C、D、E五等级记分时,按A:90、B:80、C:70、D:60、E:50进行转换;
对方为A+、A、A-、B+、B、B-、C+、C、C-、D+、D、D-、E+、E、E-等级记分时,按A+:95、 A:90、 A-:85、B+:84、B:80、 B-:75、C+:74、 C:70、 C-:65、D+:64、D:60、D-:55、E+:50、E:45、E-:40进行转换。
其他计分形式,由相关学院(部)会同教务处确定。
七、交流生成绩处理流程
第十四条 课程认定与学分转化按照规定流程完成:
交流生提交《南京财经大学赴境内高校交流学分互认审批表》(附对方学校成绩单原件)(2份)→向学院(部)申请→系主任签字认定→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加盖院章)→教务处审定。
第十五条 交流生学习结束返校后,须在新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完成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
八、其它
第十六条 交流生在交流期间不得随意中止交流培养计划;若因故无法继续交流计划,须经学院同意,并向双方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十七条 交流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注册,不得擅自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和地区。若超过规定时间未返校,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十八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须遵守对方学校的校规校纪。
第十九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按交流学校要求缴纳,生活费及交通等费用自理,学校给予一定的往返交通补助。
第二十条 参加交流的学生按照认定后的平均学分绩点参与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南京财经大学赴境内高校交流学分互认审批表.xls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