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南财大教字〔2024〕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育人理念,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机会和个性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二章 转专业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我校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质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未办理过转学、转专业;
(三)符合拟转入专业的准入要求。
第四条 我校转专业分为一般类转专业和特殊类转专业两种类型。一般类转专业的对象为对其他专业有一定志趣和意愿的大一学生,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者,可在大一下学期申请转专业。
特殊类转专业学生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基础上,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确有其他专业特长,在校学习期间在学校认定的重要学科竞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限排名前三)学生,可在大二下申请转至竞赛所属领域的相关专业。
(二)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学习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大二下学期申请降一级转专业。因病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特殊学习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三)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保留入学资格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或学籍异动的学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转专业。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者;
(二)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招生时有特殊规定的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类等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专业学习。大一经过选拔进入学校各类拔尖创新实验班的学生按照相关实验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大类招生、大类培养”学院的学生,大类内的专业选择通过大类分流类来进行,也可跨学院转专业。通过转专业进入“大类招生、大类培养”学院的学生,直接进入具体专业,不再参加专业分流。
第三章 转专业选拔方式
第八条 对于一般类转专业,按照转专业选拔成绩进行转专业录取。转专业选拔成绩为学生第一学年所在专业(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赋分(按专业排名位次赋分)和专业考核成绩之和。
第九条 专业考核采用笔试的形式,考核一门转入专业(类)的核心基础课程,同一专业类内所含的专业考核科目相同。专业考核总分为100分,专业考核设合格分数线,若专业考核不合格,则失去转专业选拔资格。专业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命题工作,统一安排考试。学校不提供转专业辅导课程,有意向转专业的学生可通过自学、跟班旁听、在线课程等形式提前自主开展学习。
第十条 学生可以在考核科目相同的专业中最多填报两个转专业志愿,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在专业接收计划数内,按照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的顺序,依据转专业选拔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转专业接收。当第一志愿人数超过专业接收计划人数上限时,按照转专业选拔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接收;当第一志愿人数不足专业接收计划人数时,不足部分从第二志愿填报该专业的学生中,按照转专业选拔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接收。
第十一条 对于特殊类转专业学生,由转入学院另行组织考核,教务处审核。
第四章 转专业管理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与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评估及质量监控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各学院转专业准入要求与接收计划,审定各学院转专业考核方案,审定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审议转专业过程中的特殊事宜等。教务处负责全校转专业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转专业与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各系主任、专业负责人等组成。“院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学院转专业准入要求、接收计划和转专业考核方案,接受学生转专业问题咨询,审核拟转出学生的申请资格与拟转入学生的转入资格,开展转入学生的已修课程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制定转专业接纳计划和考核方案。每年6月中旬,各学院结合当年招生计划,制定各专业转专业接收计划比例;每年9月中旬确定各专业转专业接收计划人数和考核方案等。各学院转专业接收计划比例、接收计划人数、考核方案等需经“院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教务处。全校转专业接收计划比例、计划人数、考核方案等由教务处报“校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予以公布。学院在制定转专业接收计划时,应综合考虑学生志向、社会需求、专业办学水平、专业生师比等因素。一般类转专业计划接纳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转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 15%至30%。特殊类转专业不设固定计划,根据具体情况,由转入学院通过自行考核进行控制,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五条 学生报名。次年4月份,教务处发布通知,组织转专业申请工作。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财经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提交至所在学院。所在学院对学生的转出资格进行审查,并填写《申请转专业学生汇总表》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转专业考核。教务处汇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分发给转入学院。次年5月份,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专业考核。
第十七条 转专业核准。次年7月份,转入学院根据志愿情况和转专业选拔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照接收计划数汇总拟录取名单,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对于特殊类转专业学生,经转出学院审核、转入学院自行组织考核后,由转入学院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全校转专业名单经教务处初审,报“校领导小组”审议,在教务处网站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教务处予以发文公布。
第五章 学籍管理与课业安排
第十八条 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进入新专业学习。转专业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到转入学院办理转专业学籍异动确认手续,然后由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一经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后,学生不得再转回原专业及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学校对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学籍管理,转专业学生需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与转入专业的学分相同的课程,或者高于转入专业学分要求的同类课程,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学分要求的或未修过的必修课程必须补修。学生转专业前获得的专业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无关的,可计算为转入后的专业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向转入学院提出课程学分转换或补修申请,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的课业安排进行指导。课程补修按照《南京财经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若学生所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与原专业差异较大,课程学分转换后仍需补修的必修课程达一学期5门或累计9门时,原则上学生应降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 在转专业工作各环节中,各学院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如有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转专业申请及考核等环节,应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转专业后需补修转入专业课程学分的,按照《南京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南财大教字[2011]153号)文件规定收取相关课程修读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于转专业学生,转出学院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学生档案移交给转入学院。
第二十七条 在有空余名额的情况下,梅西学院可实行院内转专业,且可接收院外普通专业本科生转入,具体由梅西学院制定管理办法,经“校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外国留学生转专业由国际教育学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财经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南财大教字〔2015〕19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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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概念定义及说明
1.一般类转专业:面向的对象是符合转专业基本条件、对其他专业有一定志趣和意愿的大一学生。
2.特殊类转专业:面向的对象是符合转专业基本条件、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学生。
3.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是指依托我校中外办学合作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而举办的,列入高考单独招生的专业。
4.普通专业是指在我校现有招生专业中,除去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以外的其他本科专业。
5.学校认定的重要学科竞赛清单由学校根据《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以及省委纳入对高校高质量考核的学科竞赛榜单制定并动态更新。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