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13  浏览次数:

南京财经大学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

南财大教字〔2017104


考试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拒绝考试作弊,维护我校正常的考试秩序,树立优良学风,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场纪律


(一)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二)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三)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并将学生证和身份证(补考学生须同时携带补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对。证件与本人不符或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学生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度,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四)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课程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考生不得将其他书籍、讲义、笔记、通讯工具、电子辞典、自备草稿纸等物品带入考试座位,如有误带须于开考前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需使用普通计算器的考试课程,命题教师应在试卷说明部分标注清楚。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书籍或文具等应由命题教师明确确定,但不得带复印件。)

(五)开考前,考生要对课桌进行清理,桌内不得有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物品,桌面要干净,如有问题,须提前向监考人员说明。

(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内与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中途擅自离开考场的,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及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交谈。

(七)考生的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生拿到试卷、答题纸(卡)后,应首先在试卷、答题纸

(卡)上填写班级、姓名、学号。

(八)考生不得多拿试卷或答题纸(卡),不得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答题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填涂或画图指定使用铅笔的除外),否则答题无效。

(九)考生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如遇问题,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决。

(十)考生应认真、诚信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试卷,严禁交头接耳、抄袭或偷看他人试卷、夹带、传递、交换、代考等各种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

(十一)考生提前交卷,须交齐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放在课桌上,并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试卷和答题纸(卡)不得带出考场;擅自拖延交卷时间且不听劝阻者,该课程考试无效。

(十二)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本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签章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十三)考场内严禁吸烟。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2.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参加考试者;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旁窥他人、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5.在考场内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者;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擅自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者;

8.在考场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或者其它考试材料者;

9.将试卷、答题纸(卡)等带出考场者;

10.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1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12.尚未构成作弊的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

1.抢夺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3.交换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者;

4.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5.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没有放在指定位置且为开机状态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其他经认定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的行为;

2.组织团伙作弊;

3.使用通讯工具、设备作弊;

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行为;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6.其他经认定构成严重作弊的行为。

(四)考试结束,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者,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以考试作弊处理。


三、违纪、作弊处理


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一)处理意见

1.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2.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注明“作弊”字样,并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凡考试严重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注明“严重作弊”字样,并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在校期间,凡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盗窃试卷或胁迫教师更改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6.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属学院通知其家长,相关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处理程序

鉴于考试工作的特殊性,考场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该考场监考人员当场认定为准。

1.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的,应立即指出并终止其考试。

2.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应将当事考生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的主要情节和事实在《监考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报送教务处。

3.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同时巡考人员在《巡考记录》上加以记录。

4.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

5.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应当在考试结束的当天将书面检查经辅导员签字后交教务处。

6.教务处按规定拟定处分决定书,经相关部门会签,报请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签发生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1)学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其他必要内容。

7.学籍处分以外,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学生处分应根据情节轻重设置612个月期限。原则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

8.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申诉与解除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南京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者,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并填写《南京财经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五、附则


(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财经大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