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产业学院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南财大教字〔2020〕183号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4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本科高校产业学院建设的指导意见》(苏教高〔2020〕1号)要求,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进一步提升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产业学院定义
本办法所称产业学院是指由二级学院主动对接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变化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与政府、企业、行业及科研院所等外部多主体共建,依托地方优势产业和学校高水平学科专业,利用外部主体优质育人资源,推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学校人才培养组织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平台。学校鼓励多个二级学院联合申报,以整合校内资源,实现专业与学科的交叉融合。
第二条 产业学院建设总体目标
通过产业学院建设,创新多元办学体制,深化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创新,加快专业交叉融合,优化专业结构,构建具有南财鲜明特色的产学研用深度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为行业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产业学院建设原则
(一)合作双赢,共谋发展。产业学院中代表学校的二级学院应本着“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的理念,一方面积极整合外部资源,另一方面应努力为合作企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等提供相关服务,为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人才与知识等要素。
(二)产学合作,育人为本。产业学院应立足人才培养,创新办学机制,构建高校、地方政府、行业、企业互相协作、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开放共享的协同育人体系,形成人才培养与产业深度融合、联动发展的新局面。
(三)面向需求,服务产业。产业学院应发挥我校学科和人才优势,以江苏省内重点产业和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国家一流专业(省品牌专业)为骨干,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系,构建面向行业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平台,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着力解决人才培养供给与产业需求的结构性矛盾。
(四)打破壁垒,融合发展。通过产业学院建设提升我校支撑和服务区域产业发展所需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的能力,积极探索跨业界、跨学科、跨专业整合教学资源,打破学科专业壁垒,打造应用性交叉学科专业,构建贴近新兴产业、契合行业标准、突破专业界限、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共同体。
(五)共商共管,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行业、园区、企业等多元办学主体在我校产业学院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推行共同管理、共建专业、共设基地、共组团队、共享资源、共创成果、共育人才、共担责任,实现多方共赢、互惠互利。
第四条 产业学院建设内容
(一)打造优势特色学科专业。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方向,依托产业学院与企业合作建设产业急需紧缺学科专业;深化专业建设内涵,突出产业导向,服务我省支柱产业或战略新兴产业,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体系。
(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双方围绕产业人才需求,联合制定专业建设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重构课程体系、开发新型课程、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与考核方式,共同实施教育教学、共同评价培养质量。
(三)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平台。结合产业学院建设,采取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与合作企业共建集实践教学、科技研发、生产实习、培训服务等多位一体的实习实训平台。
(四)打造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支持行业专家、企业业务骨干、技术和管理人才到高校任教;有计划地派遣相关专任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将产业学院建设成为高素质“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 设立与申报
第五条 产业学院的设立由我校二级学院牵头,与政府机关、行业协会、产业园区、企业等双方或多方共同商议、共同发起。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和自身发展规划,面向我省支柱产业或战略新兴产业,结合自身特色优势学科专业,统筹校内多方资源,有选择地设立或参与设立产业学院。我校产业学院建立应至少依托一个国家一流专业(省品牌专业)建设点。
第六条 产业学院合作对象应该为本领域产业领军型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原则上应有省级以上重点研发机构。参与各方应明确在办学条件、资源投入等方面给予配套政策与支持措施,明确合作双方的投入与产出,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对投入进行价值评估,实现合作共赢。
第七条 产业学院设立前,二级学院应至少提前半年做好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二级学院在向学校申请设立产业学院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产业学院调研、论证报告;
(二)产业学院章程、建设方案初稿;
(三)合作双方、多方已签署的合作协议及已开展的实质性合作内容;
(四)合作双方、多方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五)产业学院组织架构、办学条件、管理与运行规章制度等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产业学院设立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对产业学院申报组织专家论证,经过论证后符合学校产业学院建设目标、原则和内容的,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获得批准后,按照经过批准的产业学院章程或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有关产业学院申报要求,按照江苏省本科高校重点产业学院建设的认定指标,学校将从现有产业学院中遴选出符合相关要求且能较好集成校内外优势资源的产业学院,向江苏省教育厅推荐。
第三章 管理运行
第十条 建立由学校、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等多方参与的产业学院理事会(董事会),行使学院重大事项决策权,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为产业学院的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产业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成立校企双方共同组成的学院日常管理运营团队,管理运营团队中企业参与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理事会(董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主要职能是听取产业学院年度工作报告,批准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研究重大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管理运营团队重要人事聘任。
第十一条 院长、副院长由理事会按照程序聘任。院长原则上由我校参与建设的二级学院主要领导担任,院长全面负责产业学院各项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运营团队其他人员由参与各方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具体职务由院长聘任,不设行政级别,薪资待遇由参与各方通过原有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建设初期产业学院以二级学院单个专业或者单个专业方向班为载体存在。成熟后可把原二级学院全部专业纳入管理,二级学院整体可转变为全实体化运作产业学院。产业学院学生管理模式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 为激发产业学院办学活力,在符合学校各项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下列事项给予产业学院进一步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学院切实需求,学校优先考虑产业学院专业设置和调整申请。
(二)根据学院教学需求,产业学院可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产业学院可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聘任。根据建设与发展需要,产业学院可聘请兼职教师、兼职教授、或专职工作人员。
(四)对合作方提供的设备,产业学院有独立的使用和支配权;对合作方提供的共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产业学院实行双挂牌制。南京财经大学授予校内发起单位“XXX 产业学院”牌匾,授予校外合作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XXX 产业学院共建单位”或“南京财经大学 XXX 产业学院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南京财经大学XXX 产业学院校外实习基地”等牌匾。
第十六条 产业学院中二级学院主体应本着“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的理念开拓进取,积极探索“校园联合”与“引企入校”的模式。产业学院各合作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探索“校企联合”、“产教融合”等多种合作办学模式。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产业学院建设经费包含学校与合作单位共同投入的经费、学院自筹经费等。建设经费具体金额、到账方式、使用期限、预算范围由联合发起单位共同商议决定,经费列支应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合作单位年均投入应该在50万元以上,是产业学院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 产业学院发展经费包括产业学院获得的各级各类财政专项经费和企事业单位捐赠资金等。财政专项经费有管理办法的按照管理办法执行,没有管理办法的按照相关财政经费管理办法和南京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进行绩效考核;捐赠资金按照捐赠协议执行,没有捐赠协议的由联合发起单位共同商议决定,经费列支应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建立产业学院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对产业学院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建立动态评估指标体系,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企业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组,对产业学院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具体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管理机制、履约情况、资金投入、建设内容、建设成效、示范辐射等方面。产业学院每年须向教务处提交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当年产业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情况,以供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向江苏省教育厅推荐重点产业学院申报的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为不合格的产业学院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自动退出。产业学院各项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学院年度综合考核。
第六章 终止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产业学院自发起各方签约之日起成立。存续时间由合作协议约定。存续期间若发起各方协商一致不再共建产业学院或者在共建协议到期时发起各方一致决定不再续约,则产业学院终止,学校收回相应的产业学院牌匾,各方已投入经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共建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退出产业学院建设,并且不退还其已经投入的各项资金。
(一)共建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以及违约行为,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共建企业不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产业学院章程或违反本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京财经大学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