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文献综述的暂行规定
南财大教字〔2005〕123号
本科学生必须掌握科技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了解所学专业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具备有独立获取知识、信息处理和创新的基本能力以及专业文献综述的写作能力。因此,学校规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至少一篇专业文献综述。现对本科学生专业文献综述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目的和要求
科技文献检索和专业文献综述是科研工作的基础,也是每一个大学生必备的基本功。对本科学生进行科技文献检索方法和专业文献综述写作的训练是重要的教学环节,通过学习和训练可以培养学生基本的科学素养和科研工作能力。
(一)目的
1.培养学生认真、严谨的科学态度,学会继承和借鉴前人的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
2.使学生了解本学科专业科技文献的种类,掌握查阅和检索文献资料的方法,培养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
3.培养学生在大量搜集、阅读原始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经分析对比和归纳,综合论述有关主题并撰写论文的文字表达能力。
(二)要求
1.专业文献综述属教学实践环节,为必修,1学分,替代并记入各专业教学计划中“三年级学年论文”项目。学生须在三年级一学年内完成。
2.英语专业学生原则上应用英文完成,其他专业学生可用中文完成。
3.每篇文献综述要求3000字以上(用英文完成的论文须6000英文字符以上),参考文献15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至少1篇。
4.专业文献综述应由学生本人用计算机排版打印(A4纸),统一封面(由教务处统一印发)。
二、学习和指导
(一)课程选修
学生通过《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等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学习,了解文献检索的基本知识,掌握文献检索的基本方法和常用检索工具的使用方法,了解计算机检索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学会专业文献综述的写作方法。
(二)指导
各院(系)应加强对此教学环节的指导。应要求所有任课教师将有关文献综述方法的内容有机融入课程讲授过程中。此外,各院(系)必要时应开设相应的讲座,指导学生查阅文献、选择题目、撰写提纲和综述。
三、文献检索
科技文献是记录有科学知识的一种载体,它反映科学研究的成果和科技发展水平。科技文献种类繁多,有学术论文、科技报告、学位论文和科技会议文献等原始文献,也有在此基础上经整理、加工、压缩、提炼后编制成的各种检索工具,如书目、题录、索引、文摘、百科、手册、年鉴和名录等。如何在众多的文献资料中快速、准确地查找到有关文献资料是非常重要的。本科学生在撰写专业文献综述之前要进行科技文献检索。文献检索的要求是:
1.掌握科技文献检索和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包括直接检索法和间接检索法;
2.了解常用文献检索工具的类型、结构及其使用方法,特别是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索引、文摘、书目、年鉴等;
3.了解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各种科技文献的名称、种类和级别等。
四、专业文献综述
(一)内容要求
文献综述是在大量搜集和阅读原始文献的基础上,经分析对比、归纳,综合论述有关主题的文献资料而撰写的论文。文献综述应论述某一主题的全貌,包括历史概况、最新进展、存在问题和发展方向等,必须是有论点、有见地的分析对比,不能是简单的文献堆砌。
(二)步骤
文献综述的一般步骤包括选择题目、阅读文献、搜集资料、分析对比、草拟提纲和撰写论文等。
1.选择题目:题目要根据需要而定,要有一定的针对性,如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科学研究的新成果和新技术、社会经济热点问题和生产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等。本科学生专业文献综述必须结合所学专业就某一主题(自定主题或由教师指定主题)进行综合论述。
2.搜集资料和阅读文献:根据选定的主题,利用各种检索工具,采用直接检索和间接检索相结合的方法,搜集和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在阅读文献时要注意做好记录(卡片、笔记等)。
3.分析归纳和草拟提纲:对于查找和搜集到的大量文献资料要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和取舍,然后草拟提纲,对文献综述的全文进行整体构思和结构设计。
4.撰写论文:在大量阅读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主题进行综合论述,并撰写论文。
(三)格式
专业文献综述的写作格式应参照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格式(见《学生手册》),一般应包括题目、作者、中文摘要(文献综述的英文摘要不作要求)、关键词、正文和参考文献等部分。
五、论文评阅和存档
学生完成专业文献综述后与大四第一学期的9月15日前集中交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处,由院(系)组织教师对论文进行评阅并打分。
教师应从论文的选题是否恰当、参考文献数量是否充足、观点是否明确、格式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评阅。
专业文献综述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不及格者须按规定重修)。对于以本校名义在正式出版的报纸期刊(有CN号)上发表的文献综述可定为优秀。
学生应独立完成专业文献综述,不得剽窃或相互抄袭,如有发现,成绩按零分记。
学生的专业文献综述作为教学档案由学生所在院(系)至少保存三年,优秀者长期保存。
六、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