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规定
南财大团字〔2004〕3号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对引导大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完成社会化过程,优化结构,培养各种才干,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力等方面,均有着巨大的作用。为了保证学校学生社会实践的质量,根据国家教委、团中央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活动原则。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本着“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的原则,根据不同专业与各年级的具体实际展开社会调查、挂职锻炼、勤工助学、社区服务、义务劳动、科技文化服务、爱国主义教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要在活动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大学生的知识文化优势与学校的专业优势,本着“双向受益”的精神,努力为地方的两个文明建设与学校的建设发展作贡献。
第二条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有关校领导及校团委、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参加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社会实践的组织领导工作;各院(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领导本部门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活动要求。
1.社会实践作为学校教育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位学生都须保质保量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学校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按必修课进行考核。
3.本科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3次社会实践活动,专科生实践次数依学制酌减,每次活动不少于2个星期。
4.社会实践时间一般在每年的暑期进行,寒假作为重修时间。
5.学校对每次社会实践活动进行考核,如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不能参加本年度的各类评优活动,必须在下次活动之前进行重修;在校期间累计成绩达到学校社会实践要求标准的学生,由校团委签发“大学生社会实践合格证书”,视该课程为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6.为了使活动富有成效,采取点面结合的办法。学校与各院(系、部)要精心组织若干支由教师带队,由精干学生参加,有明确任务的社会实践活动小分队;从培养学生骨干的角度出发,各院(系、部)还要在生源集中的地区组织由学生骨干负责、由本地学生参加的小分队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在组织小分队的同时要做好社会实践活动的基地建设,保障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发展。
第四条 考核评比。
1.学生持《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考核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由接受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开学时交报《考核表》的同时完成2000字以上的书面材料,材料可为实践成果、调研报告、论文或体会总结。
2.在总结交流的基础上,由各院(系)按班级对每位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行考核,凭《考核表》和书面材料,按五级制进行成绩评定,载入学生成绩卡并进行《社会实践合格证书》年度注册。
3.各院(系)在总结、交流、考核的基础上,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与集体予以表彰奖励。按实际参加社会实践人数的10%,评选优秀调查报告或论文一、二、三等奖,按实际参加社会实践人数的0.5%,评选“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4.总结表彰的时间要求在每年暑假后开学一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校授权院团委负责解释。
二〇〇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