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双语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南财大教字[2005]229号
为贯彻教育部2001年《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关于“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的精神,推动学校双语(英语和汉语)教学工作的开展,保证双语教学的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双语教学课程评价标准
第一条 双语教学,是指在教材使用、课堂讲授、期末考试等教学环节同时使用英语和汉语并以英语为主要教学语言的教学活动。
第二条 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1)教材。双语教学教材原则上应是近3年出版的英文原版图书,教学参考资料可以是中文图书。
(2)课堂教学。双语教学课堂讲授和讨论,应以英语为主要教学语言,英语授课课时应达到该课程总课时的55%以上(含55%)。
(3)考试。双语教学期末考试应以英语命题。除某些论述题(不超过总分的20%)可以用汉语答题外,其它试题学生应使用英语作答。
二、双语教学课程的开设
第三条 双语课程开设范围。双语课程只限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必修课程和类别选修课,公共英语课程和专业英语课程原则上不列入双语教学范围。
第四条 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各院(系、部)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本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对符合条件的课程写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经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统一制订教学计划和实施意见。各院(系、部)不得随意开设。
第五条 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原则上每个专业至少建设2门双语教学课程,鼓励金融、法学、信息类专业的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更多的采用双语教学。
第六条 为保证双语教学的质量,一名教师一学期最多主讲两门双语教学课程。
三、双语教学教师资格认定
第七条 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学计划由各院(系、部)具体负责实施,各院(系、部)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开展双语教学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确保师资的质量。
第八条 双语教学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为深厚的英语语言学功底和所承担教学课程相应的理论水平。
(2)在国内接受过有关双语教学的培训或有出国研修不少于半年的学习经历。
(3)具有讲师(包括讲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4)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良好。
四、双语教学课程的评估
第九条 听课和观摩评价。各院(系、部)应建立双语课程教学的听课与观摩制度。院(系、部)主管领导或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教师听课或教学观摩,做好听课记录,对教学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在教研室活动中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
第十条 学校学风、教风督导组听课与评价。学校学风、教风督导组每学期对开展双语课程教学的班级进行听课抽查,做好听课记录,写出评估或整改意见并及时将情况通报教务处和相关院(系、部)。
五、双语教学课程的保障与管理
第十一条 双语教学课程的课时及报酬计算。教师开展双语教学的工作量统一纳入教师岗位考核范畴。为了鼓励教师工作积极性,双语课课时按《南京财经大学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另行计算。
第十二条 在每个学期末,各院(系、部)应向教务处报送下一学期《南京财经大学双语教学课程登记表》,以便开课后由教务处进行监督检查。
六、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