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南财大教字〔2015〕195号
为充分发挥教学委员会在教学工作中的作用,构建完善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学校教学工作水平,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特制定本章程。
一、组织机构
(一)学校教学委员会
1.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咨询、监督和指导的专门组织。
2.学校教学委员会直接对校长负责。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
3.学校教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各教学部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4.学校教学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工作小组,进行专题调研,以提供决策咨询与服务。
5.学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学院(部)教学委员会
1.院教学委员会直接对院长负责。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
2.院教学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各系(教研室)主任、每专业教师代表1人、教学秘书、学工秘书组成。院教学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主要职责
(一)学校教学委员会工作职责
1.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工作思路与规划、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进行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建议。
2.对学校重要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或相关政策的制定或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专业建设规划、新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规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评估标准等进行论证和审议。
4.对课程设置、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改革与发展方案进行论证和审议。
5.对教学方法与手段、考试方法改革方案等进行论证和审议。
6.对学校教材建设规划进行论证和审议;对使用教材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7.对实验实践教学建设规划进行论证和审议;对实验室管理和使用效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8.对教学改革与研究立项进行评审;对研究成果组织验收和质量检查。
9.组织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精品课程、优秀课程(群)、精品教材、品牌或特色专业等各类教学项目的认定与评选,并负责向上级组织推荐。
10.检查、指导院教学委员会的工作。
11.研究并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组织实施教学质量检查与监控。
12.对师资队伍建设提出建议。
13.对开展国际合作办学提出建议,协助组织实施对外合作办学项目。
14.受校长委托,开展其他教学专题的审议和研究。
(二)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制定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对学院办学方向、办学定位、办学规划提出决策建议。
3.负责学院专业设置、专业调整、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标准、实验室建设方案、实习基地建设方案、考核方式改革等工作的研讨与论证,并提出决策建议。
4.检查本部门对教学计划、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学研讨交流制度的执行情况。
5.检查、评估教学各环节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水平。
6.负责对学校和本部门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7.负责组织本部门的教学工作考核,并做出相应的表彰、奖励决定或提出批评、责令整改、处罚的建议。
8.指导本部门青年教师,负责教师教学事故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9.每学期审议一次学生考核成绩,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10.组织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推广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
三、议事规则
1.学校教学委员会、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均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咨询、监督和指导。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委员会会议。
2.学校教学委员会、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
3.学校、学院(部)教学委员会议与会人数达到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会议有效;委员会会议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审议事项有效赞成票数达到与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审议事项通过。
四、附则
1.本条例根据《南京财经大学教学委员会工作职责》南财大教字〔2005〕155号文修订。
2.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