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南财大教字〔2022〕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和布局,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逐步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目标、充满张力的专业结构和具有活力的专业建设与发展体系,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省教育厅《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3〕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立足社会经济发展及学校实际,依据学校“以经济学和管理学为主体,经、管、法、工、理、文、艺相互支撑”的学科专业定位,落实“财经底色、粮食特色、工科亮色、文体增色”发展要求,体现学校的主干学科、特色学科优势,积极建设适应新文科、新工科发展需要的新兴、交叉专业,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本科专业建设与调整的原则与目标是:按照“需求导向、协调发展、特色发展、提升内涵”的原则,不断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完善多层次专业建设体系,整体提升专业质量,进一步提高专业建设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
第四条 本科专业设置及调整,必须论证充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对所在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论证,对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学院教学委员会应注重吸收校外专家参加,跨学科的专业还应注重吸收校内外多学科专家参加。
第六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对学校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进行审议,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指导。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调整与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评估及质量监控中心负责组织全校专业评估相关工作,评估结果作为专业调整优化的主要依据。学生处根据专业优化的需 要,负责落实每年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
第三章 专业准入条件
第八条 学院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布局的规划;
2.具有完整的学院近期、中期本科专业发展规划;
3.有拟新增专业的人才需求论证和省内高校、国内其他财经类高校同类专业设置情况调查报告;
4.有科学、规范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5.有完成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需的专任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6.具备开办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
7.有支撑新设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基础,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将实施效果较好的专业方向班、微专业设置为普通本科专业。
第九条 严格新专业申报的要求和程序,原则上对现有学院的院内专业数量实行动态平衡。
第十条 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四章 增设专业流程
第十一条 学院申请。学院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本学院现有条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充分进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定新增的专业,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1.学院本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2.新专业设置论证及调查报告;
3.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4.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5.学院各专业(含拟增设专业)全体专任教师学科专业背景信息一览表(按照教师所归属专业分别罗列);
6.学院关于拟增设专业的教学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7.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教务处初审。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外部专家评审。学校邀请国内顶尖的综合性大学、财经类高校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和相关业界专家,组成不少于 5 人的外部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专项审议。学校教学委员会对当年专业增设申请进行审议,通过后提交至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对当年专业增设申请进行最终审议,通过后报送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招生。
第五章 新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新办专业的建设期为四年,即从招收首届学生开始至第一届毕业生毕业。
第十八条 新办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专业负责人须为我校专任教师,具有高级职称,师德师风好,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组织管理能力强。
第十九条 专业负责人负责新办专业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等,并按照学校和学院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负责新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为各新办专业提供建设经费资助。从招生年度开始,学校每年按每专业1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业日常建设工作。其它直接服务于新办专业的 重大建设项目,由专业所在学院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后专项报批。
第二十一条 新办专业首批招生后当年11月底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申请,按省学位办相关要求,获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首批招生后第六至第七学期,接受校内新专业预评估和省评估院新专业评估。对于新专业相关审核和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撤销专业。
第六章 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 3-5 月底对本科专业开展校内预警与退出审核工作。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
1.校级或省级专业评估未合格的专业;
2.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70%的专业;
3.大类分流后一届学生人数未达到30人的专业;
4.在国内主要专业排行榜中排名连续三年位于全国后50%的专业;
对出现以下两种及以上情形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
1.连续三年招生有志愿录取率低于35%的专业;
2.新生报到率低于90%的专业;
3.上一年度招生有志愿录取率在全校排名后三位的专业;
4.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或总毕业去向落实率在全校排名后三位的专业;
5. 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与该届入校时招生有志愿录取率的负向偏差在全校排名前三位的专业。
6.省级及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出现不合格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被预警专业所在学院应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四新”发展要求,研究专业转型升级路径,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 被预警专业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进行动态调整,对于连续预警的专业予以减招或停招。
第二十五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启动专业退出机制:
1.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2.连续三年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
3.连续五年停止招生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 退出的专业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专业建设质量与招生计划相挂钩,建立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由学生处负责执行。
第二十八条 获得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内可免除预警;通过三级专业认证的,认证有效期内可免除预警。但相关专业仍需对预警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根据南财大教字〔2017〕197 号文件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