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2012级本科生
二年级末转专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空间,根据《南京财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南财大教字[2008]113号)、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以及《南京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南财大教字[2011]15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制订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2012级本科生二年级末转专业实施办法。
一、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按照南财大教字[2011]154号文提出的“转出有门槛,转入有要求”的基本思路,所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都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校规校纪,无处分记录。
(二)全国非英语专业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分数要求(≥425分)。
(三)二年级末修满现专业第1—4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的学分,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0(加权平均成绩75.0分,下同)以上。
(四)能按期完成转入专业的学习计划(专业培养方案介绍详见《红山学院2010级本科教学一览》)。
二、转专业的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以在以下范围申请转专业:
(一)2012年录取在红山学院经济学类 (国际经济与贸易、贸易经济、金融学、保险、税务)各专业的学生和工商管理类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电子商务)各专业的学生,达到相关专业基本要求,可在经济学类和工商管理类各专业内申请转专业。
(二)2012年录取在红山学院各专业的学生,二年级末修满现专业第1—4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的学分,必修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3.50(加权平均成绩85.0分)以上且无课程补考,可在红山学院所有专业内申请转专业。
成绩计算方法为:二年级同专业在籍学生第1—3学期必修课程(含体育及第二课堂活动中的必修项目,不含《计算机基础》)成绩平均学分绩点。
三、转专业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转专业强调理性、自愿。
(二)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做出决定前,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慎重做出理性选择。
1. 准确定位自身的能力、特长及兴趣,全面收集并充分占有拟转入专业的相关信息,慎重做出理性选择,排除干扰,理性选择,最大可能地避免盲目跟风现象。
2. 充分利用转专业的契机,深入、系统地构建学生个人的职业生涯规划。
(三) 红山学院应切实做好转专业的宣传、教育、审核等工作,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转专业对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的不利影响。
1. 组织转专业咨询会,着重向学生介绍专业特色、发展前景、课程设置、就业方向、就业前景以及近几年的就业情况等信息,同时解答学生的疑问,消除信息不对称对转专业造成的盲目性。
2. 有计划地组织已转专业的学生与拟转专业的学生见面,通过面对面交流的形式,为拟转专业的学生提供较直观的建议与咨询。
3. 着重让学生对转专业后所修读课程的难易程度、能否跟上教学进度等问题有清晰透彻的了解。
(四)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限制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五)转专业的申请报名、审核、确定等工作,原则上应在第四学期规定期限内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请转入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在申请时必须已达到学校划定的全国非英语专业英语六级(CET—6)考试分数(≥425分)。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毕业时未达到学校划定的全国非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六级(CET—6)考试分数,则不能取得学位证书。
(七)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每人只能申请1个专业。
四、转专业工作的实施程序
(一)学生方面
本学期第7周,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相应申请表(上述表格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交红山学院教务科。
(二)学院方面
1. 本学期第5周,红山学院公示二年级在籍学生第1—3学期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并接受学生咨询。
2. 本学期第6周,红山学院组织转专业咨询会。转入学生较多的专业应重点强调本专业的性质、特点、课程设置、对学生的能力素质要求、教学进度安排、课程相互衔接等,以劝说部分学生理性选择合适的专业;转出学生较多的专业更多地宣传本专业的优势、特色、发展前景、就业导向等,吸引部分学生坚守本专业。
3. 本学期第8周,红山学院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红山学院2012级优秀学生转专业审核汇总表》、《红山学院2012级经济学类和工商管理类学生转专业审核汇总表》(上述表格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上述汇总表由分管院长签字后(包括电子文档)在学院网上公示。
4. 本学期第9周,红山学院根据公示的名单,将转专业学生重新编班,并将名单(包括电子文档)由分管院长签字后交教务处教务科。
五、其他
(一)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
(二)转专业的申请报名、审核、确定工作,原则上在第四学期基本完成。
(三)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