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24  浏览次数:

南京财经大学教务处

南财教字[2017]37

 


 

关于做好江苏高校品牌专业中期报告和考核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一期项目中期报告和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苏教高函﹝201737号)文件精神,现就省教育厅关于近期开展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一期项目中期报告和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中期报告相关工作

1. 中期报告

根据《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实施办法》要求,请各专业围绕《项目任务书》中确定的2015年—2017年主要目标任务,认真填写《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一期项目中期报告》(附件1),重点概述自项目启动以来的建设任务进展情况,在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等6个方面的主要建设成果,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等。

报告中“五、省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六、其他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请与财务处焦老师沟通后填写,联系电话:86718189

2.《项目任务书》《建设实施方案》调整与变更

各专业的《项目任务书》《建设实施方案》,原则上各专业不宜进行调整和变更,确需在中期报告时调整或变更项目任务的(仅限调整或变更2017年和2018年,含分项目标任务、标志性成果、经费预算等),项目任务总体上不得低于原《项目任务书》提出的目标任务,《建设实施方案》应紧密结合《项目任务书》,保障具体目标的达成。并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认真论证并签署意见。

请于113前提交项目任务书中期调整与变更情况说明(附件2)、调整后的《项目任务书》和《建设实施方案》纸质版至行政楼512教研科,电子版发送至zbk512@126.com

3.项目责任人的调整

如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承担立项项目建设工作的,可以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整,并填写《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专业所在院(系)主要负责人担任。

4. 材料填报和提交

网上填报:请各专业于1114日~1118登录“省高校品牌专业建设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http://180.209.64.40),完成材料的填写与提交。材料包括:《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一期项目中期报告》(附件1)、项目任务书中期调整与变更情况说明(如有调整、附件2)、调整后的《项目任务书》(如有调整)、调整后的《建设实施方案》(如有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如有调整、附件3)。

材料提交:请于1116日上午12:00将网上填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至行政楼512教研科,电子版(Word版和PDF版,文件名命名规则为“专业序号+学校全称+专业全称+文件名称”)发送至zbk512@126.com

在线提交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发送材料的内容应保持完全一致。

二、其他相关工作

1. 关于标志性成果的认定

标志性成果请依据苏教高〔201514号文件中附件2“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一期项目指导性基本项目任务”中规定的要求填写,Ⅰ代表国际通用标准;Ⅱ代表国家级;Ⅲ代表省级。国际通用标准仅指专业通过国际等效的专业认证,国家级仅指国务院、教育部所认定成果(项目、奖励等,下同),省级仅指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省教育厅所认定成果,且不包括已立项但未结题的课题、已立项但未正式上线的在线开放课程、已立项但未出版(再版)的教材。省教育厅所认定成果,仅指以“苏教高”或“苏教办高”正式文件发文布置或公布结果的项目,不包括任务布置和公布结果均以“苏教高函”、“苏教办高函”发文的项目。任何其他部门、协会、组织的成果均不得作为标志性成果。任何与该品牌专业无关的成果不得列为标志性成果。

2. 提高品牌专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绩效

品牌专业专项资金用于品牌专业的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学生创业创新训练、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内容无关的支出。各专业应进一步提高品牌专业专项经费使用效率和绩效,合理安排年度经费预算,规范资金使用,保障内涵建设经费投入,同时建立内涵投入绩效评价制度,提高内涵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省教育厅将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品牌专业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通报。

3. 其它未尽事宜请联系行政楼512教研科赵老师,电话:86718592.

 

附件1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一期项目中期报告.doc

附件2项目任务书中期调整与变更情况说明.doc

附件3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doc

附件4苏教高〔2015〕14号文件及项目任务书 (9月14日更新注释版).doc

附件5苏教高函﹝2017﹞37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一期项目中期报告和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pdf

 

教务处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